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還有效力待定,無效合同一般都是那些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那麼無效合同的無效後果?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為了使無效合同雙方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原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應將原物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應當折價賠償。折價賠償,具體應當按照所一方當事人所取提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要按照過錯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均無過錯,則依各自過錯輕重、主次、程度來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責任。這裡的「過錯」是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過錯,即雙方因為這種過錯而簽訂了不應簽訂的合同。
(三)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合同由於違法了法律法規,一般都可能導致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法律是保護合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護沒有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強制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責任有時會超出民事責任的範疇,行為人可能要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約定條款無效。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係。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必然會使整個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部分或者被撤銷部分必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其餘部分不含有導致合同部分內容無效或者應撤銷的因素。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無效後果
(一)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為了使無效合同雙方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原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應將原物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應當折價賠償。折價賠償,具體應當按照所一方當事人所取提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要按照過錯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均無過錯,則依各自過錯輕重、主次、程度來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責任。這裡的「過錯」是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過錯,即雙方因為這種過錯而簽訂了不應簽訂的合同。
(三)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合同由於違法了法律法規,一般都可能導致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法律是保護合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護沒有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強制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責任有時會超出民事責任的範疇,行為人可能要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二、無效合同構成要件
我國《民法典》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約定條款無效。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係。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必然會使整個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部分或者被撤銷部分必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其餘部分不含有導致合同部分內容無效或者應撤銷的因素。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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