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併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
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
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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