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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的管轄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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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的管轄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返還原物的管轄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什麼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物權法原物返還糾紛管轄法院規定》依占有的狀態,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這種劃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權劃分的。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力。本權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
二、返還原物的管轄法院
返還原物糾紛區分返還物屬於不動產和動產而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返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返還糾紛,則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係占有動產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處理,如因不當得利返還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構成要件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占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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