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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徵收、補償,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很清楚,現在被人為複雜化了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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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的潘蓉事件中,潘蓉一家居住的四層小樓面積達480平米,最終獲得的補償款只有118萬餘元。事實上,近來曝光的多起拆遷案件,導火索大多在於補償。這涉及到區分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之後的另一個問題,即徵收、補償和拆遷三者的關係。
北大5位教授的建議書已經明確指出了癥結所在。在出於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徵收拆遷中,按照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補償是徵收合法有效的構成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在拆遷條例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的具體規定中,補償與徵收切割開了,補償從徵收程序的一部分變成了拆遷程序的一部分,這實質上將本應在徵收階段解決的補償問題拖後到了拆遷階段。
「徵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要完成徵收行為就必須進行補償,兩者不可分。先徵收、補償,然後再拆遷,這個程序本來是很清楚的,現在被人為複雜化了。」這樣一來,拆還是不拆已經不能談,被拆遷人只能寄望於獲得合理補償。再加上被拆遷人處於弱勢地位,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最終導致他們以暴力抗拒拆遷。
被拆遷的房屋不少都是居民的住房或者門面房。如果先拆遷再補償,那麼很多人的正常居住條件和謀生手段就得不到保障。「是先補償到位再拆遷,還是先拆遷再補償,這個邏輯其實很簡單。」
由此來看各種拆遷事件,問題已經不限於拆遷條例,更在於立法的倒置。「我們現在沒有徵收補償法,卻已經有了拆遷條例這個尾巴。根本性的問題是要對不動產徵收補償立法。」
但拆遷條例只涉及城市拆遷,徵收補償法還包括農村建設用地的徵收,問題更加複雜。「立法是一個審慎理性的過程,現在還不到統一立法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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