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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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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關鍵詞:大學生 權利  法律 保護
  論文摘要:大學生的法定權利主要包括大學生的受 教育 權、人身權、財產權、結社權、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等。由於現實中一部分高等學校及其教師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較差,致使一部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當前維護大學生法定權利需要做好四項工作:一是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校意識;二是大學生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三是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四是加強教育法律監督。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於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於在大學階段處於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係中,他們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 現代 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於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 經濟 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餘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體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鬆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儘管沒有那麼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三陪女。」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牴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後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後,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並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 科學 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 英語 四級 考試 和 計算 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後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願,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範院校志願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願,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徵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 歷史 系。入校後,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後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隻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准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於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無訴」時代結束後,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起訴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主權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於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於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 發展 。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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