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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答辯狀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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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答辯狀
答辯人:萊西市X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X院長
因原告X訴答辯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不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答辯人是經萊西市衛生局核准成立的合法醫療機構,具備開展正常外科診療活動的資質。原告訴稱答辯人「不具備進行手術的資質」沒有法律依據。
2、答辯人對原告的診療活動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原告於2009年9月20日8時左右到答辯人處就診,原告主訴於1小時前不慎摔倒臀部先著地,致左髖關節疼痛活動受限1小時。既往病史:既往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病史40餘年,有青黴素過敏史。經X光檢查示:左股骨頸骨折。為求進一步治療,門診以:左股骨頸骨折收住入院。外科檢查:左下肢較對側短縮約2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髖關節壓痛叩痛,軸向扣痛,左髖關節活動受限,可聞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淺感覺存在,左足背動脈動可。答辯人當時按診療常規測了體溫、血壓、心率和聽診,體溫37.2℃、血壓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輔助檢查:左股骨頸骨折。初步診斷:1左股骨頸骨折2慢性支氣管炎3肺氣腫。答辯人針對原告的病情作出如下診療計劃:1.外科護理常規2.完善輔助檢查3.患肢皮牽引,建議手術治療4.術後聯合抗生素控制感染5.活血化瘀及對症支持治療。2009年9月22日行左股骨頸骨折切開復位空心加壓螺釘內固定術。病人自述對青黴素有過敏史,針對這種情況答辯人術前給予廣譜抗生素加替沙星以及抗厭氧菌藥物替硝唑聯合靜滴兩天,術後針對病情繼續聯合應用抗生素預防控制感染。
綜上可見,答辯人對原告整個診療過程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答辯人已根據執業經驗和醫療條件進行了相應的檢查、診斷、治療,盡到了臨床應盡的注意義務。
二、原告的損害結果為其疾病所致,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
原告訴稱「由於被告的失誤致原告其傷處產生嚴重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情況下盲目按一般術後正常情況治療,病情逐日加重….由於延誤治療時間,致使原告的一塊骨頭被取出」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對原告的診治不存在失誤,原告術後出現感染屬於臨床常見的併發症。術前答辯人已以《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親屬已經在該同意書上簽字。該《手術知情同意書》明確載明了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手術風險: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驟停2.切口感染,不愈或遲延癒合3.骨折不癒合,引起股骨頭壞死,重則需要二次手術4.骨折畸形癒合5.創傷性關節炎,術後關節功能障礙6.術後出現心肺功能衰竭7.螺釘鬆動斷裂8.脂肪栓塞,下肢靜脈栓塞,肺腦栓塞等其他一些併發症。考慮到上述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及原告有青黴素過敏史的情況下,術後答辯人嚴格遵照事實術前制定「術後聯合抗生素控制感染」診療計劃。原告術後出現感染屬於臨床常見的併發症及醫療風險,之所以出現感染與原告的體質較差、營養不良、低蛋白血症、青黴素過敏史有直接因果關係。在醫療活動中由於原告病情異常、原告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應由原告自負,原告不應將該風險轉嫁到答辯人身上。至於原告訴稱一塊骨頭被取出的問題,答辯人也已經事前告知了原告術後可能出現「切口感染、骨折不癒合,引起股骨頭壞死」的風險,可以說答辯人對原告的診療均嚴格遵守醫學診療常規符合醫療原則,整個醫療行為沒有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
三、鑒於法院對本案是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案由立案,答辯人現申請法院委託醫學會對答辯人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失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綜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採納。
答辯人:萊西X衛生院
201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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