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情形作了細緻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三個月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獲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一)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這種情況雖然由於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改變,好象不符合真正意義上的收購,但在實踐中還是很有意義的。因為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都是國有企業,雖然國家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各個國有企業實際上也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股份轉讓也可以看成是收購行為。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借殼上市的收購者通常利用本條款達到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收購者尋覓到了陷入財務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標上市公司後,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受讓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在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公布資產重組方案,提出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此時收購者公布的資產重組方案的優良將直接關係到能否通過要約收購豁免,因此收購者注入或置換進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十分重要。針對目前市場上數量不少的殼公司,本豁免條款為優質企業借殼上市提供了可能。
(三)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導致投資者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一種最典型的情況是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由於歷史原因,目前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都規模不大,而控股股東卻往往是巨大的集團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資產不過是其全部資產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於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僅作為其控股股東的融資平台。如今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A股市場即將實現全流通,大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新股,注入其全部資產實現整體上市的願望越來越強烈。而在這過程中,難免會觸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條款。那麼通過本條豁免條款,就可以申請免去要約收購的義務。
(四)基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條款申請要約收購豁免時收購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轉讓的裁決的主體只能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