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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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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有: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以及整體轉讓未竣工項目等。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條件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沒有辦理清算手續的;以及房產開發商在三年內沒有銷售完畢的。
一、

納稅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


  納稅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有: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條件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條件: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可以延期嗎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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