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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傷認定能否主張權利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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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工傷認定能否主張權利
勞動者受傷後,未經工傷認定的,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勞動者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後,再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如果是第三人造成傷害的,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需要工傷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工傷鑑定的流程
工傷鑑定範圍是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工傷鑑定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四)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受傷後,未經工傷認定的,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勞動者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後,再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但第三人造成傷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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