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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次道德呢?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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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在於「和諧」、在於「圓融 」。若單從法律的實施方面來說,就要儘可能地使法律順從民意,符合常理,儘可能地避免過去那種「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出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下功夫,一旦發現某些法律的實施不符合民意,不合乎情理,就要加以改之。律師作為法律特別是刑事法律實施第一線的法律工作者,就更有義務對一些有悖於「和諧」的法律問題提出質疑,提出建設性的修改意見。而在刑事審判中,我們最常見的不太十分順民意、合情理的問題,就是刑事犯罪中的次道德能否得到法律承認的問題。
  什麼叫次道德呢?有人說次道德是一種刺痛了道德的神經,但又不超越法律底線的邊緣行為,介於道德和法律之間。有人說次道德就是指違法者在實施不正當行為過程中遵守「行業道德」,比如「盜亦有道」,儘量給社會和他人減少損失。其實這都是對次道德的誤解。筆者以為,所謂次道德就是一種介於道德和非道德之間的有可能向道德方面轉化的行為觀念。這是廣義的次道德。而狹義的次道德則是指刑事犯罪行為人內心裡所沒完全泯滅的人性的一面。筆者現在要探討的是後者。
  瀋陽的楊女士在超市購物時錢包被盜,次日她在自己的郵箱裡發現了丟失的錢包,其中的現金不見了,身份證、工資卡以及其他證照一樣也不少。楊女士事後說,她因此免去了重辦許多證照的麻煩,對這個有「職業道德」的小偷頗為感激。前年西安一年輕女子夜遇劫匪,驚恐之中跳入護城河,在生命垂危之際,兩劫匪跳入護城河將其救起,並安慰該女子說:「我們只劫財,不劫色,不害命。」這樣的劫匪與那些既劫財又劫色還要殺人滅口的窮凶極惡的歹徒相比,可謂義匪俠盜。還有一位犯了受賄罪的公安局長,他「往往是先辦事,後收錢」,「而且從不主動索要,答應別人的事就一定做到」,這個人的行為就有別於那些收了人家的錢又不給人家辦事,甚至對有求於他的人敲詐勒索的貪官,所以「他收受了賄賂,別人還說他是個『好官』」。
  以上三個案例中犯罪人所表現的讓人能夠理解和同情的地方,其實就是次道德在其行為中的閃光點。那麼,我們究竟要不要在我們的刑事法律實施過程中承認次道德,並給予相應的減輕處罰呢?
  我們不少人從小就接受了關於「好人」和「壞人」的說法,並認為好人就是好人,壞人就是壞人,二者永遠是涇渭分明。但客觀上,真正的絕對好人幾乎就不存在。就連毛澤東都說:一個人做一件好事並不難,難的是一輩子做好事不做壞事。盧梭是法國的啟蒙思想家、教育學家、文學家和哲學家,他年輕時不僅有過偷盜的毛病,甚至還與一個被他稱為媽媽的貴婦人私通,並且他因慣於坦言,當時人際關係也不怎麼好。但這並不影響他成為一個偉大的人,因為他有勇氣在他的《懺悔錄》里把自己善良忠厚的一面和卑鄙齷齪的一面都寫了出來,「我的內心完全暴露出來了,和您親眼看到的完全一樣,請您把那無數眾生叫到我的跟前來,讓他們聽聽我的懺悔吧,讓他們為我的種種墮落而嘆息,讓他們為我的種種惡行而羞愧,然後,讓他們每一個人以同樣的真誠暴露自己的心靈,看看有誰敢於說:我比這個人好!」注1看過《懺悔錄》的人可能覺得盧梭實在不是一個正人君子,但遺憾的是至今仍沒有一個人敢對盧梭的這句話提出挑戰,沒有人敢把自己的真誠和卑鄙、善良和齷齪統統用文字表述出來,並加上一句話:我比盧梭更好一些!這就說明,符合二元論者關於好人標準的地道的好人並不多見,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我們絕大多數人的品行都處於次道德的地位。所以,有人提出「次道德的出現也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說法兒是不正確的,因為次道德並非今天才有。我們應該說承認次道德是社會進步。有人認為提倡或承認次道德就等於降低了道德標準,混淆了是非,可能會淡化人們的道德觀念和羞恥之心。而事實正相反,我們對次道德的承認,會使違法者的道德底線提升,它的直接後果就是減少社會危害性。如果我們不承認次道德或對次道德行為加以否定,那麼,前面所說的那位小偷就不會再將楊女士的錢包和證照退還;那兩個劫匪完全沒有必要跳河去救人;那位公安局長就不必退贓,不必收了錢再給人家還禮,他完全可以該敲的敲、該詐的詐,反正收一百多萬也是判十幾年,收十幾萬也是判十幾年。從而導致的惡果就是:楊女士不僅丟了錢,還要為補辦各種證照而費許多時間和金錢;那位女子不僅被搶去了錢財,還要葬身河底;貪官索賄案發後拒不退贓,不僅造成國家財產流失,人民群眾還會覺得我們的幹部真的太貪了,甚至對我們的黨我們的政府失去信心。總之,許多人如果真的喪失了次道德或者我們對次道德現象不寬容,就會使一些犯罪分子更加喪心病狂,加劇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
  毛澤東在《矛盾論》中提出:「一切矛盾的東西,互相聯繫著,不但在一定條件下共處於一個統一體中,而且在一定條件之下互相轉化,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全部意義。」注2而在一個具有次道德人的意識中,道德與非道德就是互相矛盾的兩個方面,在一定的條件下,其間的次道德既可以向道德方面轉化,也可以向非道德方面轉化,而我們不承認和肯定次道德就等於迫使次道德向非道德方面轉化,這種情形從前面列舉的案例中是顯而易見的。
  當然,對前兩個案例中小偷和劫匪行為中的次道德情形我們比較容易認同,而對於那位公安局長的犯罪情況是否屬於次道德範疇,就不太好認識了。
  現在我們專門就這個問題進行分析。這位公安局長在工作中「先後立功受獎多次,最高是公安部授予的『全國優秀人民警察』稱號,僅公安部的二等功、三等功的獎章就有6枚,省、市級的獎勵就更多了,他曾在肋骨被撞斷3根的情況下堅持工作,也曾冒死撲救××縣酒廠大火」,「多次累昏倒在工作崗位上」、 「把外欠款200多萬元的××縣公安局整治為『全國優秀公安局』」。但他在取得這些成績的同時,也收受下屬的許多禮金,並且受賄二十餘萬元,只是他在受賄時「從不主動索要」,「答應別人的事就一定做到」、「很多找他辦事的人都認為他這個人很義氣」、「還說他是個『好官』」。對於這樣的貪官,我們能否說他還在恪守為官者的道德底線呢?在這裡值得說明的是,道德與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法犯罪並不等於完全沒有了道德,而沒有違法犯罪也不等於就是有道德。當然,有人認為功是功,過是過,他雖然立過功受過獎,但立功受獎本身就是黨和人民給他的榮譽,並且他從一個一般幹警一步步地被提撥到公安局長的崗位上就是對他過去工作的肯定。這種說法如果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筆者認為是完全正確的。但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了,立功受獎對人的精神鼓勵程度已大為降低,並且人們對官職的崇尚也大打折扣,同時我們也知道由於在幹部任用程序上的缺憾,一些幹部職務的提升往往是與工作乾得好壞無關的。也就是說我們的幹部除了認真工作,立功受獎得到提撥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途徑可以得到重用。另外,我們的社會分配方式又使相當一部分官員不能保證十分體面而有尊嚴地生活,開著「大奔」的投機者把騎著破自行車的功臣濺上一身水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時常發生。這就使人們對哪些「從不向別人索要」、「答應別人的事就一定要做到」,並且把本職工作乾得有聲有色的貪官產生了一種同情之心。他們一方面正確地、客觀地、冷靜地去面對社會的、家庭以及現存體制上的各種誘惑和積弊,甘心於恪守為官的職業道德,為國為民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一方面又因現有的薪俸難以保證其體面而有尊嚴地生活,經不起誘惑,收受了別人為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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