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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試用期辭職有哪些規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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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試用期是每個求職者都會有的,也是企業單位和求職者相互考核的關鍵時間,但是現在仍然有很多企業單位無視試用期的一些法律規定甚至拒絕員工試用期的主動辭職、或者員工試用期辭職就不給發放工資之類的違反法律的事情發生。作為勞動者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關於試用期辭職有哪些規定呢?
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辭職,也可以依據法定情形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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