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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辭職我國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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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幾乎是每個求職勞動者都會有的時期,可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企業絲毫不重視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動不動就回絕員工試用期主動辭職要麼是員工試用期主動辭職的話就不給工資或者其他的違法行為大大損害了求職勞動者的權益。那關於試用期辭職我國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作為求職勞動者又怎樣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相關的合法權益呢?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辭職,也可以依據法定情形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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