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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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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1、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保證被擔保人遵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九條
二、公安機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三)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裡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要遵守的規定,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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