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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權與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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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追償權與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1)代位追償權是保險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債權
債權是「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享有權利的原因不同
(1)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①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②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③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2)債權發生的原因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二、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債權與代位追償權的區別主要為享有權利的原因存在差異,通常來說,只有是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之後,保險人才會依舊《保險法》享有代位追償權。而債權的發生並不要求糾紛標的是合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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