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遺贈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起訴人的身份證件,遺贈協議,遺贈人的死亡證明,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憑證等,遺贈繼承有時間限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意思表示。
起訴遺贈需要的材料:
1.提交起訴狀以及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聲明人提供身份證件、戶口本,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醫學死亡證明書或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
3.遺贈公證書;
4.接受的遺贈財產的權利憑證(如房產證、存摺等);
5.聲明書文本(公證處可提供代書);
6.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時,請根據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提醒您,如果受贈人到期沒有表示的,將視做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
一、起訴遺贈訴訟需要什麼材料
起訴遺贈需要的材料:
1.提交起訴狀以及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聲明人提供身份證件、戶口本,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醫學死亡證明書或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
3.遺贈公證書;
4.接受的遺贈財產的權利憑證(如房產證、存摺等);
5.聲明書文本(公證處可提供代書);
6.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時,請根據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二、遺贈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提醒您,如果受贈人到期沒有表示的,將視做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遺贈和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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