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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離婚中隱藏財產的情況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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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離婚中隱藏財產的情況一般是基於離婚夫妻的協議約定處理,若是不能協商解決,可以起訴法院請求重新分割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若是沒有協議約定也沒有爭議的,一般是均等分割的。
一、

如何應對離婚中隱藏財產的情況


  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的應對方式: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發現的,可以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

離婚財產分割債務如何處理


三、

離婚後是否一定要進行公證


  離婚財產協議可以公證,但不是必須公證。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證可以增強其效力,但是不能依此公證書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十一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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