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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代位求償權怎樣理解的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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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代位求償權的理解是保險人在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之後,有權利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和追償權的區別包括適用的對象不同;立法的目的不同等。
一、

新保險法代位求償權怎樣理解的


  一般在事故中,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於賠償金額,超出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最後,在獲得保險賠款前,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於保險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二、

代位求償權和追償權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而通說認為,代位求償權本質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於保險人。儘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三、

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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