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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停斷」鄰里情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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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區鴻雁
在雲南省羅平縣一個叫阿溝河的城郊村,村民李平為自家農用車的停放問題與同姓兄弟李良鬧紅了臉,最終鬧進了法院。
通道成「停車場」
進出村莊的通道本是為行人通行而設的,卻突然變成了「停車場」。只要提到出門的事,今年53歲的李良就鬱悶不已。原來,他跟住在前面的鄰居李平為「走路」問題鬧紅臉後,李平乾脆將一輛農用車停在通道的狹窄處,明擺著不讓他家人出門。
李平和大他10歲的李良是多年的老鄰居,還是同宗兄弟。李良家的房屋位於李平房屋後面。李良家出行的通道一側是李平家的偏房,用於堆放雜物和養豬。多年來,弟兄兩家相安無事。近幾年,兩家卻因為李平家在偏房外的通道上不時停放一輛農用車,導致鄰里弟兄撕破臉皮,鬧得不可開交。「我家唯一的進出通道,早晚都被車堵住。只有等他的車開出去,我們才可以正常進出。」李良說。
李良所在的阿溝河村,多數新建小樓的圍牆外勉強容一輛汽車通行的狹窄巷道比比皆是。多數地段,只要出現車輛,不要說會車,就是行人走路都很困難。
2012年12月6日一大早,準備到自家責任地幹活兒的李良剛出家門口就發現李平的車停在巷道里。看來,今天又不知何時才可以出門了,趕著牛的李良忽生一股怨氣。農用車將路堵了個嚴嚴實實,人側著身子才能勉強過去,牛無論如何都過不去。
2010年,李平購買了一輛農用車並停放在其宅基地旁邊的路上。李平只要早出晚歸,將農用車開走,對李良家的出行影響還不大。若他沒有活計不出門,李良一家的出行就成了難題。對此,李良一家早有微詞。而李平覺得自家的車在自家房前屋後想怎麼停就怎麼停。為此問題,弟兄倆多次發生爭執,互不相讓。無奈之下,李良找到村委會幹部調解。
爭議地是李良家出行的唯一通道
「他想去哪裡告就去哪裡告。誰來處理都是一樣,我家宅基地的地盤我說了算。」雖然當地村委會的幹部和土地管理部門人員多次上門調解,李平始終拒絕調解。
面對堂哥的抱怨,李平對調解人員說他停車的地點屬於自家的宅基地範圍,之前,他經常在那裡曬東西。買了農用車後,實在找不到地方停車,所以,將車停在了巷道里。他認為車也就早晚在那裡停一下,不影響李良家出行。李平又指著爭議通道說,李良家除了這條路外,還有其他路可以走。接著,李平指著路邊用空心磚堆砌的一道牆說,就是因為李良到處告他的狀,他家不得已才買了這些空心磚放在路上,準備徹底管理一下屬於自家的宅基地。
事情果真如李平說的那樣嗎?據曾經做過生產隊幹部的老袁回憶,李平家停放車的位置原來是一條老路。1966年,生產隊在距路不遠處建了一座烤房,烤房背後是村民老薑和老陳家的茅草房,茅草房與李平家的房屋相鄰。烤房建起不久,老薑家的草房出售給村集體,爭議的通道由陳家和集體共同使用。
1973年,生產隊將所購的姜家的茅草房出售給李良家。第二年,李良家將茅草房拆除後建起瓦房。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村集體烤房出售給一戶姓蔣的村民。1986年,陳家用一片園地與蔣家換了烤房,爭議通道由陳家和李良家共同使用。2011年,李良讓出自家一塊自留地給陳家另修通道行走,爭議地成為李良家外出的唯一通道。老袁的說法得到多數村民的認同。
弟兄倆法庭上較真
鄰里本應和睦相處、相互幫忙。李家弟兄卻因一輛農用車的停放問題,最終對簿公堂。
2013年7月初,實在迫於無奈的李良翻出自家建房的相關手續、通行受阻的照片、幾位村民出具「爭議地屬於李良管理使用的生產、生活通道」以及目前因李平停車而至生產、生活受阻等證明材料,將堂弟李平告上羅平縣人民法院,請求法庭判令李平排除妨礙(農用車攔路行為)。
接到訴狀後,李平辯解自己與李良家不存在通道糾紛,目前停車的位置屬於自家管理的宅基地,他想怎麼停就怎麼停;即使是集體通道,自家也有權使用,再說也不存在堵塞通道的情況。
本案的承辦法官進村調查中,不少村民得知李良、李平為停車發生糾紛上法庭的消息後,都驚詫得張大了嘴巴。其中一位村民說,:「就是停個車的小事,李平找寬點兒的地方停一下,李良也要諒解一些,何必相煎太急呢?」
2013年9月22日,羅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因李平拒絕調解,法庭遂依法判決李平在判決生效後開走停放在通道上的車並拆除空心磚牆體。李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3年12月5日下午,該案二審開庭審理時,李良一方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說,這起相鄰糾紛非常清晰,無論《民法通則》或《物權法》,都有相關的規定。不管怎樣說,被告停車堵路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應當立即排除妨礙,即不在爭議地停車並拆除空心磚牆,恢復道路通行。李良及代理人明確要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李平的上訴請求。李良的代理人還表示,李平停車稱是為養家餬口,但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在審理時還查明,1995年,李良在爭議通道以東建了豬廄房,該房坐東朝西。1999年,李良在李平家的豬廄房以南相鄰處建了一座平房,須經李平家的豬廄房門前的通道方能進入平房院裡。由於李平一方再次表示拒絕調解,法庭宣布此案擇日宣判。
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在不動產上是否設立物權應當以權利登記簿為據。李平認為該通道系其宅基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不能成立。根據事實,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通道屬共用通道,且系李良家通往平房的唯一通道,李平不得妨礙其通行。但根據現狀,李平已將車停放到緊靠其豬廄房靠北面位置,李良可正常通行,李平現停車位置並未對李良的通行造成妨害,另一審中堆放在道路中央的空心磚已搬至牆角擺放,造成的妨礙已排除,故對李良的訴訟請求法庭不予支持。據此,法庭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良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長期以來,宅基地問題是農村社會各種矛盾的焦點和誘發不穩定因素的導火索,也是我國廣大農村生產生活中最複雜、最棘手的問題之一。這些糾紛如若處理不當,輕則影響鄰里關係,重則導致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可以確定給村民個人使用。也就是說,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因為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的,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連線法官為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庭庭長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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