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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保密協議是否要支付保密金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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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定保密協議是否要支付保密金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離職後保守公司秘密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保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保密協議的主要條款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關於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我國法律並沒有確切規定什麼內容、什麼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採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範圍和具體內容,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係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係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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