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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條件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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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要什麼條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有: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
1);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其他有關文件。
(二)、有關規範要求:
1、本申請表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複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並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項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企業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6、第4項適用於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
7、第5項適用於外商投資的公司。
8、第7項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於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9、變更核准後,需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記機關換髮新的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變更審批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2001年7與22日)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其修改時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6號,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條:「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權力機構決議;
3、發改委(基建項目)、經委(技改項目)核准通知書;
4、權力機構成員的投資者委派書複印件(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的,提供投資者對董事的委派書);
5、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驗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6、驗資報告;
7、投資者註冊登記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境內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境外投資者為法人單位的,提供由註冊登記機關或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存續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複印件);
8、經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投資者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經審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後提交一式八份);
9、若有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供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書;
10、合同、章程及其歷次修改文書;
1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12、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類項目的有國家或省級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如涉及經營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應有商務部同意經營該項商品的批覆。
13、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審批部門要求必須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將上述申請材料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商務局窗口;
2、市商務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企業憑批覆換領批准證書、在合同章程修改文書上加蓋合同章程變更審批專用章;
4、企業持批覆、批准證書、合同章程修改文書等文件到工商、稅務、外管局、海關、財政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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