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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司法解釋支持工傷雙重補償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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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員遇車禍獲賠後 單位也應該付出工傷補償 2 僱主單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權已補償,不影響職員獲得工傷待遇 【案件的情節簡介】  2008年二月十九號,貴州某汽運有限企業(以下略稱汽運企業)與袁某訂立了一份《聘用合約書》,由袁某充當汽運企業的司機。三月二號5時3分,袁某操縱客車途經南康市323國道與康唐路交錯道口時,與另一貨車相撞,造成袁某身體受損,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醫治67天。後經交警部門確定地認為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袁某負非主要責任。九月十八號,袁某經官司,獲致因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各項虧折補償款4762元。十二月五號,袁某經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護局確定地認為為工傷,並被貴陽市生產能力鑑定委員會核定為十級傷殘。  2009年四月二號,袁某提出請求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汽運企業付出袁某傷殘補償金、參加工作撫慰金等總計我國法定貨幣45128元。但汽運企業覺得:袁某從交通意外中獲致的補償完全可以補救因其受工傷受到的虧折,袁某不可獲致重複補償,要求判令不承當工傷補償責任。【法律根據】  我國《最高人民事院關於審查處理個人生命損害賠償案件適合使用法律多少問題的講解》第一2條規定:依法應該加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僱主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意外遭受個人生命損害到,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向人規定公民和法人財產關係的法律院起訴煩請僱主單位承當有關民事的補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辦理。因僱主單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個人生命損害到的,補償權益人煩請第三人承當補償責任,人規定公民和法人財產關係的法律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發生工傷意外,歸屬僱主單位責任的,身體受損職工應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不可再通過有關民事的官司獲致兩重補償,但假如勞動者受到的工傷,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徑造成,第三人不惟不可蠲免有關民事的補償責任,僱主單位還要按《工傷保險條例》付出工傷賠償。本案袁某與汽運企業存在勞動合約關係,其在勞動的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其主要責任在於對方司機,即是由第三人的侵權造成了袁某的損害到,因為這個袁某既可以要求工傷補償,也可以要求交通意外補償。因為這個,勞動者在獲致侵權人的補償後,可以另行獲致工傷補償。故法院審理決定由原被告人向原告付出工傷補償款45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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