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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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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潭政辦發[2005]12號
發布日期:2005-4-23
執行日期:2005-4-2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依法及時正確履行行政複議職責,規範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複議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3]5號)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辦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行政複議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及有關行政複議的其他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必要時,可組織質證。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複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覆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負責行政複議事項的督辦和行政複議案件的統計、歸檔以及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下列行政複議事項,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直接辦理: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以下統稱下級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受理的;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直接受理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的;
  (三)決定不准予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
  (四)決定停止執行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情況複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
  (六)轉送對國務院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規範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審查申請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決定的;
  (八)依法作出終止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決定的;
  (九)通知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三、下列行政複議事項,市政府法制辦應當依法審查,提出意見,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
  (二)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履行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複議事項。
  四、申請人依照複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併提出對複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照複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7日內報省人民政府轉送國務院有關部門處理。
  (二)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7日內轉送省人民政府處理。
  (三)屬於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確認合法、撤銷或者修改的決定;或者依照《湖南省實施〈行政複議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7日內轉送省人民政府處理。
  (四)屬於下級行政機關的規定,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依法應當撤銷或者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與文件制發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制發機關同意自行糾正的,不再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不一致,制發機關不同意糾正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對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以及申請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市人民政府依照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的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最終裁決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市政府法制辦發現下級行政機關有複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的,應當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建議要求的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市政府法制辦。
  七、對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審查的規範性文件,被申請人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複議法的規定,及時提出書面答覆,提供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辦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並及時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八、市政府法制辦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和經市人民政府審批或者決定後簽發的其他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應當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除此以外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依法開展行政複議工作,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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