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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行政執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問題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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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奶粉成嬰兒殺手,有毒香腸危害群眾健康。”一段時間以來,此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不斷湧現,其根源被 追溯出來後,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的問題再一次凸顯出來。對行政執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杜絕以罰代刑現象發生,認真 執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為行政執法機關的當務之急。
一、當前行政執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也暴露了執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問題。具體表現為:四多四少,即對破壞 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後*縱主犯和查辦職務犯罪少;判緩刑多,判 實刑少。近年來,儘管經濟違法犯罪案件發案數逐年增長,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機關啟動形式訴訟程序的很少。可見當前行政執法案件移 送中尚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中以罰代刑現象較為嚴重。經濟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在移送公案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多少很大程度 上取決於行政機關移送多少。實踐中,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因受部門利益驅使等種種原因,把一些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法代替 刑事處罰,以罰代刑,導致公安機關無米下鍋
二是公安機關在立案環節上把關不嚴。雖然行政司法機關已經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是一些公安機關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會在主觀上拖延立 案的時間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問題。其次,即使立了案,當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機關仍可能會採取以罰代刑的處置決定,通過對犯罪人的罰款來代替或者減輕其應受 的刑事處罰,在刑事訴訟的前置環節上阻卻了對犯罪行為的追訴。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夠完善。雖然早在2001年7月國務院就出台了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在具體*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執法 機關在執法中認為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審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退回給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相關的手續憑據,事後一旦發生問題,容易造 成公案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相互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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