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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商標侵犯名人姓名權問題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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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隨著法律的嚴謹,我們的權利和維權的意識越來越高,但是這樣並不代表著就是不會受到任何的侵犯。下文將要分析的就是現今商標侵犯名人的姓名權的問題,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一般來說,所謂名人是指在某一時期、某一地區、某一領域有重大影響或有重要貢獻的人物,對社會公眾有較大影響力的人物,他(她)可以是現任或卸任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宗教領袖等政治名人,也可以是著名企業的負責人或管理者,還可以是影視明星、體育明星、歌星、作家、學術名人、藝術家、科學家等等。他們往往是公眾和傳媒關注的焦點。如果將公眾人物的姓名用於商業行為,會使消費者將該產品或服務與公眾人物直接聯繫起來,能縮短商品或服務被公眾接受的時間,提高企業產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和聲譽,從而使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和經濟效益。換一個角度說,公眾人物的姓名在體現姓名權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還表現出巨大的財產利益。
實踐中以名人的姓名作商標註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名人使用自己姓名作為商標註冊。
姓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註冊,我國現行商標法並未禁止,所以名人以自己姓名(包括別名、筆名、藝名)申請商標註冊並不違法。同時名人的行為也是對自己姓名權的正常、合法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此種情形並不導致權利的衝突。
2.他人以名人的真實姓名作為商標註冊。
他人申請名人商標註冊可能是在名人已經使用自己姓名作商標且有一定影響但未註冊時搶先申請註冊,也可能是其商標意識較強,在名人成名後無申請打算或申請註冊的同時搶先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這種使用是否應徵得本人同意,我國商標法未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1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從法條規定看,未經姓名權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盜用。利用他人姓名申請註冊商標實際是對他人姓名使用權的一種侵犯,因而自然產生與商標權衝突的問題。
3.使用名人姓名的諧音或變更拼音、字畫等作商標註冊。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構成姓名權的侵犯應限于姓名權人的真實姓名,因此,使用姓名諧音或變更拼音、字畫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也不發生權利衝突問題,但該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損害了名人的一些權益,特別是當引起公眾認識錯誤,導致混淆時該如何規範,法律未作規定。
4.與名人重名註冊個人姓名商標。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者,就是姓名之平行,其屬於姓名的故意混同行為。多數學者認為,利用重名而故意混同,亦為侵害姓名權。如果姓名之平行有可能被他人誤認,則重名者應該在其姓名上附以特別之眉書,否則就會因不作為而侵害他人姓名權。但此種情形並不排除行為人是對自我姓名權的行使,故有學者指出姓名使用的外觀上縱有混同之危險,而事實上無虞者,不可認為姓名之侵害。所以,是否構成對名人姓名權侵害關鍵看主觀上是否為故意,且該使用能否使人注意到其同名人有實質差異。
5.使用已故名人姓名申請商標註冊。
有些人是利用已故名人姓名進行申請。儘管法律沒有作限制規定,但有學者認為從公序良俗和不正當競爭角度考慮都應限制這類申請。特別是當公眾將名人同某一商品聯繫起來時,會令商標所有人獲取“不正當”利益。但是這並不能證明就是對名人姓名權的侵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屬於人身權,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也不能被後人繼承。因此該種使用很難說侵犯了誰的姓名權。從商標法角度看,應當可以註冊。
6.使用同名人姓名相關的形象因素作商標註冊。
有些人申請商標註冊時採用的是與名人姓名相關的卻存在區別的形象因素,如名人的肖像、簽名或名人演繹的人物的姓名、形象。這些因素的使用自然不存在侵犯姓名權問題,但是這些與有生命特徵難以聯繫的觀念性的內容又具有開發價值,它的使用也會給名人帶來無形的損失。此種情形,雖然不會發生姓名權與商標權衝突問題,但能否產生其他權利衝突呢?目前還無法找到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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