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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風險投資的問題與對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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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是將資金投身於具有巨大增長潛力,但同時在技術、市場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風險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一種投資行為。風險投資是一種創新的投融資方式,是一種將資本與高科技企業相給合的制度安排,同時也是促進高科技產業化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國風險投資取得了一些實質性進展,促進了國家整體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增強了國際競爭力,但同風險投資發達的國家相比尚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現實問題需解決。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法規不夠完善。風險投資有別於一般投資行為和金融運作機制,其對象是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是以知識為核心,在完成技術開發後可以實現極低成本的無限複製。國外相關法律對風險投資的有關問題一般都作了專門性規定,如美國成立有專門的小企業管理局,並在《1940年投資公司法》基礎上制定了專門的《小企業投資法案》,有力地規範和推動了小企業的發展。而在中國,風險投資始終缺少相關的法律作保障,風險投資法律環境並不完善,尤其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制度、合夥方式等。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夠,使風險投資不敢涉足較大的中、前期項目投資,影響了風險投資公司對技術價值的肯定,也限制了進行企業無形資產運作的空間。我國現有經濟法律法規中有許多地方與風險投資運作規則相衝突,需要進一步修改法律體系以適應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資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用智慧財產權、股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和股票上市門檻降低等新條例的頒布都將對中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產生積極影響。
(二)風險投資的運作機制和退出機制不健全。(1)評價機制需完善。目前,我國風險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帶有濃厚的人為色彩,缺乏嚴肅性、科學性。雖然風險投資公司仍可以找到項目,但蘊含的風險很大。這些公司如果不在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大膽改革,不能逐步轉變到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投資、運行市場化方面來,風險投資資金將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產業,或風險投資企業不能持續健康發展,從而不能帶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穩定發展。(2)退出機制需完善。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長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資企業的股份,而是在投資成功後,通過出售股份或轉讓股權,取得高額投資回報。這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順暢的退出通道,這也正是風險投資不同於實業投資的本質特點。風險投資資金應在資本市場上越滾越大,只能進不能出的風險投資市場只能是死路一條。目前風險投資退出有上市、回購、併購、清算等幾種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問題,風險投資很難適時退出。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有一個健全的股票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應該完善國內深、滬兩市主板市場,加快發展適宜高新技術風險企業股票發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場,使高新技術風險企業能自由地轉讓產權,保障風險資本的套現和退出,加快風險投資的發展。
(三)缺少風險投資專業人才。美國著名技術創新理論家考茨麥斯基認為: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一刻也離不開風險投資家,風險投資家不僅要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和獲取風險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遠矚的投資眼光,能夠慧眼識珠選取好的項目進行投資,且還能夠對風險企業的經營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推薦人才甚至參與企業管理。根據美國矽谷的經驗,風險投資家應是既懂企業管理、又懂工程技術,並具有金融投資經驗的綜合性人才,風險投資公司應是這類人才的聚合體。我國目前顯然缺乏這樣的高素質人才,現行的教育體制和人事管理體制也不適應培養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的需要。同時,與風險投資相關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科技項目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投資顧問機構等缺乏足夠的職業約束機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虛假報告。這使風險投資公司在選擇高新技術項目進行風險投資更艱難。
(四)資金來源有限、資本結構單一。目前我國風險資本主要來源於財政科技撥款和銀行科技開發貸款。由於國家財力有限,撥款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逐步下降,銀行為防範風險也始終在控制科技開發貨款規模,風險資本增長緩慢。雖然在全國技術創新大會的推動下,各地投入大量資金建立了一批以政府為主要出資人的風險投資基金或公司,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短缺問題,但從總體上看資金缺口仍很大,遠不能滿足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另外,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大多有政府背景,限制了風險投資的資金規模,同時也不能有效分散風險。二、完善和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對策
(一)完善風險投資運作和退出機制。風險資本由職業風險投資人從社會募集而來,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成功的基本保障。投資者之所以從事風險投資活動,最重要動因是成功的風險投資活動能帶來高回報。為實現這種高收益,風險投資活動需要可靠的運作和退出機制,如公開上市、企業兼并、出售和清算,為風險資本安全退出、實現價值提供保證。如果沒有可行的方案,投資者不會向風險企業投資,風險投資活動也將因難以籌集到社會資本而無法運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風險資本有效循環就無從建立。
(二)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扶持作用。風險投資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各方面條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1)法律保障。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必須受法律的保護、制約和引導,而目前我國還存在智慧財產權法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夠,缺乏與發展風險投資相適應的中小企業管理法規等問題。必須儘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通過立法確定投資的優先發展領域,明確規定鼓勵、允許、限制、禁止的投資方向,對投資予以引導和調控。同時還要修改《公司法》中與風險投資相牴觸的內容。對某些暫時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項可用法規或暫行辦法進行規範,如制定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對風險投資公司及風險企業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法規,小型高科技企業在公司運作體系中的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對外投資限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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