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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許經營權會計問題的探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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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有關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的 會計 實務問題,包括建造期間收入的確認;基礎設施建造完成確認資產的類別及具體條件;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後的收入確認和計量;與基礎設施有關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等問題。
  【關鍵詞】 特許經營權;基礎設施; 金融 資產;無形資產;運營收入
  
  近年來,很多國家的公路、橋樑、管道、監獄、 醫院 、飛機場、用水輸送設施、能源供應和電信 網絡 都採用特許經營權方式經營。例如,英國的英法海峽隧道、澳大利亞的雪梨港區隧道、馬來西亞的南北高速公路等。隨著特許經營權融資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將成為各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我國政府從加強資本運營入手,對新的經營模式實施了一系列有意義的嘗試。 例如,香港的中區海底隧道、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複線工程、廣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東線高速公路、上海大連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項目相繼採用特許經營權模式,引進外資和國內上市公司資金進行建設。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眾公用等多元化經營方式的探索已成為促進公司可持續 發展 的新動力。
  所謂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通過合同形式授予 企業 的一種特許權,許可其在特許期內負責為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關部門。此種特許經營權的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國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建造有關基礎設施,並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後的一定期間內負責進行管理和提供後續服務。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後續調整、移交時的性能和狀態等作出了明確約定。
  隨著特許經營方式的推廣,有關的會計處理及其規範也被廣泛討論和關注。其主要的會計問題有: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資產確認、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後的收入計量、涉及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確認、與基礎設施有關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等問題。
  
  一、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
  
  建造期間,負責建造基礎設施的項目公司主要的會計問題是能否確認收入。由於項目公司對所建造的基礎設施沒有處置權,且未獲得使用壽命內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因此,項目公司建造基礎設施不是自建固定資產,而是對外提供建造服務,理應確認勞務收入。更何況基礎設施是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企業的,建造合同的合同價格代表公允價值,是計量收入的可靠依據。所以,建造期間,項目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確認與建造服務相關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礎設施形成的資產確認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及其條件
  按照合同規定,項目單位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運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的,就形成一種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應將此項特許權確認為無形資產。而且,取得該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確定應予資本化的金額。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及其條件
  按照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運營服務收取的費用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項目公司應將此項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長期應收款」,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無論特許經營權合同如何規定,所建造基礎設施都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核算。雖然用於經營的基礎設施能為合同投資方帶來收益,但合同投資方不擁有其產權,沒有占有和處分的權利,並在約定期結束後就不再擁有經營的權利。而且,由於基礎設施在約定的期限結束後,無條件移交給政府,如果項目公司按預計使用壽命計提折舊,使用壽命通常長於合同期限,移交時基礎設施無償轉移,顯然已經沒有價值補償,但賬面卻仍有大額固定資產凈值將無法消化。很明顯,這是對資產性質的認定出現了偏差。
  
  三、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後的收入確認及計量
  
  如果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後的經營服務,且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相對的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一)確認為無形資產有關收入的確認及計量
  特許經營權代表一種收益獲取權。運營方提供服務給社會公眾,並向公眾收取通行費。通行費收入的 經濟 利益已經流入企業,能夠可靠計量,所以,運營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來確認運營服務收入。
  與運營服務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構成內容是特許經營權的攤銷額。特許經營權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能夠給企業帶來收益,但是當合同終止時,所建的基礎設施就會無償交給讓渡方,所以其價值應當分期攤銷。如果基礎設施預計的使用壽命長於特許經營權的年限,應當按照特許經營權的年限進行攤銷。
  (二)確認為金融資產有關收入的確認及計量
  採用特許經營權方式經營的基礎設施,很多項目由政府決定免費為公眾提供服務。在此種情況下,合同投資方不能向公眾收費,由政府按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每年向其支付補償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應的補償款以替代項目本身應有的經營收入,特許經營權項目就不具備商業價值,無法運作實施。特許經營權下的政府補償和通常情況下政府為扶植或鼓勵某項產業的發展所支付的補貼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屬於提供建造勞務和融資所取得的投資回報;後者屬於所獲得的無償性經濟支持。對於特許經營權下的政府補償款,應當合理劃分,確認相應的收入。
  1.運營服務收入的確認。對於運營服務收入,由於沒有直接向公眾收費的權利,根據《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協議》的規定,應當從讓渡方支付的回報補償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確認。
  運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觀地體現運營成果。實際工作中,由於BOT項目類別相差較大,例如:公路、隧道、橋樑的運營養護成本,與電信設施的維護成本就有較大差異,同時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因素等也往往會對特許經營權收費產生影響,因此,應根據可行性分析報告中對於項目收益的預測,充分調研行業數據,合理確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確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長期應收款,作為金融資產,採用實際利率法核算。長期應收款按公允價值初始計量,按實際利率法確定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即初始確認的金額加上按實際利率法 計算 的該金額的累積利息減去還款額。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作為金融資產形成的投資收益入賬。
  (1)採用項目內含報酬率作為實際利率。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較長,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許經營權的價值轉移是逐期進行的,資金回籠期相應也比較長,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是長遠的。所謂內含報酬率,就是資金流入現值總額與資金流出現值總額相等、凈現值等於零時的折現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達到的具體報酬率,是基礎設施項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內在的獲利水平。因此,內含報酬率作為實際利率,能夠反映較長期限內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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