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關於印發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 txt下載

發布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發布文號:
和行辦發〔2007〕39號
關於印發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直屬機構,各事業、企業單位,駐和各單位、部隊,各群眾團體:
《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實施細則》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實施細則
為鼓勵、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含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下同)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鼓勵支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更好地發揮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新政辦發〔2006〕148號)、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烏銀髮〔2006〕24號)精神,結合地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具備一定職業資格,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個人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自籌資金不足,且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或信用社區提供資信證明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向經辦小額擔保貸款的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上款所指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和小企業是指: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持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持《求職登記證》的城鎮各類失業人員(以下統稱借款人),以及新增崗位中當年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借款小企業)。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是指開辦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經辦銀行)。目前,此項業務由農村信用社辦理。並按照自治區小額擔保貸款有關規定,享受貼息和手續費補貼政策。
第三條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縣市財政籌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符合條件的借款個人小額貸款擔保。
第四條 各縣市小額貸款的發放工作由人行、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成立具有法人資格非贏利性質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中心,抽調3—5名工作人員長期負責擔保中心的業務工作,各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對擔保中心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的初審和推薦工作,由貸款經辦銀行負責小額貸款的最終審定和發放工作。
建立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貸款經辦銀行聯合審核小組和聯審會議制度,聯審會議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召開,每月召開一次聯審會議,必要時根據有關部門提議隨時召開。
經當地財政部門同意,擔保中心應與貸款經辦銀行簽訂合同,將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直接存入擔保機構在貸款經辦銀行開立的資金帳戶,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
擔保中心應與貸款銀行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3倍。
第五條 各承辦銀行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管理規定,按照確定的放貸比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擴大貸款規模,提高小額擔保貸款與擔保基金的比例,對貸款超過1∶3放貸比例的,各縣市應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增加擔保基金。
第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借款小企業合夥經營及組織起來就業的項目開辦經費、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從事與就業無關的其他投資、有價證券、期貨經營和借貸活動。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
第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貸款經辦銀行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擔保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還款方式和計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
凡是經創業培訓合格,經營項目經組織論證可行,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萬元的額度限制,最高貸款額可達5萬元,從事微利項目貸款額度在2萬元以內的給予全部貼息,超過2萬元部分給予50%的貼息。
按照和田實際情況,借款小企業貸款額度應根據擔保基金的適當比例來確定。
第十條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及《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證》的人員,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由各地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據實全額貼息。
對城鎮其他各類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並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各地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給予50%的貼息。
對於小企業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給予50%的貼息,貼息資金由同級財政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支付。
以上貸款展期期間不貼息。
第十一條 微利項目是指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社區、街道(鄉、鎮)工礦區、農村從事的小百貨、餐飲、服務、修理修配和種植、養殖業等個體經營項目。微利項目包括:
(一)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桌、小買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
(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確立的其它微利項目。
第十二條 為了使小額擔保貸款借貸、還貸工作順利進行,實行行政、事業(依照公務員系列的行業)單位的公務員用工資卡等有效憑證給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擔保。各級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帶頭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地直單位縣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各縣市鄉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與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結成「一幫一」的幫扶對子,使其實現再就業。擔保人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工作的責任心,定期聯繫幫扶借款人,協助借款人正確使用資金,使其收到良好經濟效益,並督促借款人按時定期歸還小額貸款,保證小額貸款工作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程序:
(一)借款人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填寫《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資格認定表》(一式4份,表樣附後),由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對借款人提交材料審定並簽署意見,經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蓋章後,報縣(市)擔保中心考查和審核,經聯合審核小組研究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由擔保中心與其簽訂擔保貸款協議並送貸款經辦銀行。貸款經辦銀行審查後給予核貸。
(二)借款小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縣(市)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填寫《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資格認定表》(一式4份),經考查、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聯合審核小組研究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送貸款經辦銀行。貸款經辦銀行審查後應予核貸。
對申請貸款資料完備、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和借款小企業,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貸款的初審、考查、審核、簽訂擔保協議及核貸工作。
第十四條 借款人、借款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報送下列有關材料:
(一)下崗失業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常住城鎮戶口、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本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或貸款項目的有效材料;
4、貸款擔保保證人提供擔保的相關材料。
(二)城鎮轉業復員退役軍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求職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常住城鎮戶口、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本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或貸款項目的有效材料;
4、貸款擔保保證人提供擔保的相關材料。
(三)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求職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常住城鎮戶口、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或貸款項目的有效材料;
4、擔保保證人提供擔保的相關材料。
(四)借款小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資產權屬文件或證明;
4、貸款擔保保證人提供擔保的相關材料;
5、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複印件;
6、與吸納安置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7、小企業為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第十五條 在有效防範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小額擔保貸款手續,大力提倡小額信用貸款、聯審貸款和反擔保貸款等貸款方式。
(一)對符合條件的信用社區(具體標準另行制定),推行信用社區與職業培訓機構建立創業培訓制度與小額擔保貸款相結合的貸款模式。信用社區的借款人參加創業培訓考核合格、完成創業計劃書並經過專家論證通過的,借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免予反擔保。
(二)借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聯合審核小組考察認定,對信用程度好、貸款項目符合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求、生產經營效益好、有償還貸款能力的,經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貸款經辦銀行聯審會議審核批准,擔保中心向銀行出具貸款擔保承諾書後,借款人可不再提供反擔保或按照不超過實際貸款額30%的風險控制金額提供反擔保。
(三)借款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企業向擔保中心或貸款經辦銀行提供再擔保,政府不再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要充分發揮擔保機構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積極作用,對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給予不低於當期貸款本金1%的擔保費補貼,用於充實擔保機構的工作經費,所需資金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貸款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和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當地財政要按照當年貸款實際發放額的1%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資金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擔保基金20%的比例時,貸款經辦銀行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及時追索到期貸款;逾期不能歸還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核同意後,擔保基金按規定承擔代償責任。擔保基金代為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貸款經辦銀行可恢復貸款。
貸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貸款經辦銀行履行清償責任。貸款經辦銀行根據與擔保中心簽訂的協議或經擔保中心同意,可從擔保基金帳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經辦銀行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貸款出現的呆帳損失,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核實後,由擔保基金、貸款經辦銀行按照規定比例承擔損失。
(一)屬於通過聯審會議審核批准和信用社區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發生的呆帳損失,由擔保基金承擔相應的損失責任。
(二)屬於小企業貸款發生呆帳損失,由經辦銀行按國家規定承擔90%的呆帳損失、同級財政承擔10%的損失責任,財政承擔的資金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小額擔保貸款應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貸款經辦銀行應建立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貸款經辦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貸款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二十條 建立創業培訓、信用社區、擔保機構與貸款經辦銀行相互配合的聯動工作機制。培訓機構應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適合借款人創業的項目,要強化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和誠信教育的培訓內容。信用社區應積極組織轄區借款人參加職業培訓機構開辦的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劃書,教育借款人誠實信用,積極配合擔保機構、貸款經辦銀行追索到期貸款。擔保機構和貸款經辦銀行在貸款發放和回收過程中,應審慎分析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信貸風險、擔保保證和還貸能力。應指定專人深入社區跟蹤服務,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經營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各項資料,按規定辦理和使用貸款,自覺接受和配合貸款銀行的貸後調查和監督。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違反誠信原則,擔保機構有權解除擔保協議,貸款經辦銀行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加收罰息和解除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條 貸款經辦銀行在辦理貸款時,應儘量簡化手續,為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申請貸款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並做好貸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和完善貸款擔保基金的管理,積極支持商業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加強對擔保基金的代償、彌補和財政貼息監督檢查,防範和控制風險。勞動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小額擔保基金年度代償率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擔保基金無法承擔代償損失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要對本縣市商業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貸款經辦銀行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分支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所需資金和額度,隨時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加強信息溝通與工作協調。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貸款經辦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考核、獎勵和通報制度。每季度後10日內,各縣市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貸款經辦銀行按隸屬關係將小額擔保貸款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人民銀行和田中心支行、地區財政局、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