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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亮點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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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亮點
余立寧
將於今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作出了很多新規定,勞動者維權成本會大為降低,維權周期也大為縮短。現分析如下:
一、部分案件一裁終局。裁判的效率,是當事人關心重點之一。多年來實行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協商、調解、一裁兩審」,其中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兩個月,人民法院一審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法定一般期限為三個月。對於工傷案件還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鑑定的前置程序,通常勞動者維權需要,一兩年甚至時間更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仲裁法》)為解決這一問題,在仲裁環節規定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今後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而發生的爭議,仲裁一裁即為終局裁局。這是從司法程序上進行簡化,這樣,有利於儘快解決勞動爭議,避免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時間和成本。
二、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期限。由原來的六十日減至四十五日,如果確需延期的,延長期限也由過去的不超過三十日縮短至不超過十五日,其目的是顯然是為了提高仲裁工作效率。
三、勞動者維權更加容易。1.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費。過去勞動仲裁收費無減、免、緩之規定,勞動者維權不得先付一筆仲裁費,對於經濟本已經困難的勞動者而言,很多勞動者不得不因此而放棄權利,或者選擇其他極端方式解決糾紛。由政府財產解決仲裁費問題無疑為勞動者維權找開了方便之門。2.明確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勞動仲裁案件未制定特別證據規則,由於勞動者,處於信息和資源的弱勢地位,依據一般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很多的權利,因程序上的問題無法實現。《勞動仲裁法》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意味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承擔舉證責任。
四、勞動爭議時效延長為一年。現行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立法時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權益得到儘快的維護,所以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提出仲裁申請,超過這一時效當事人即被視作放棄權利。而在勞動法實施後,不少用人單位想方設法拖延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後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找各種藉口把60日的時效拖過,然後再拒絕承擔責任;勞動者如果聽信了用人單位的謊言進行等待,在用人單位翻臉後就失去了提出仲裁申請的時效,結果是受到侵害的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勞動仲裁法》針對這種情況,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為勞動者維護權益確定了足夠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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