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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名木保護法規知識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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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湖南省綠委辦
近段時間,湖南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經常接到群眾來電,諮詢古樹名木保護問題。為普及相關知識,本期特就古樹名木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摘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 條規定:國家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
◆《森林法》第24 條規定: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
◆《環境保護法》第17 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城市綠化條例》第25 條規定: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林業條例》第14 條規定:禁止採伐、移植或者損毀樹齡在100 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貴、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確需進行保護性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法釋〔2000〕36 號)第1 條規定:刑法說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12 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 年第125 號令)第27 條規定:禁止損壞、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制定可靠的遷移措施,並按下列規定報批:200 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古樹名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55 號)規定:凡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應當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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