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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訓練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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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訓練
導讀:2017年注會新一輪的備考已經開始了,為方便廣大考生複習備考,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訓練,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55分。其中一道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請仔細閱讀答題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0分。)
【案例1】(本小題10分)
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小區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越,銷售均價比同區域的其他小區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於2011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後,李某辦理入住手續,搬進該小區後不久,發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現該小區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並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於2011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後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她的回遷房,甲公司與孫大媽之間簽訂有相關仂議,要求李某騰退房屋。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並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並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說明理由。
(2)甲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即與李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張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孫大媽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案例2】(本小題8分)
2012年2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協議。A公司為履行該協議的付款義務,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匯票上記載:付款人和承兌人為A公司,收款人為B公司,出票13為2012年3月10日,到期日2012年8月10日,但未記載付款地,也未將購銷協議號碼在票面載明。因B公司擬申請貼現,A公司向甲銀行出具了該匯票的承兌確認書,C公司於同日為該匯票向甲銀行申請貼現出具了貼現保證書,但未在票面上作任何記載。甲銀行經對該匯票及上述承兌確認書、貼現保證書審核後,同意向8公司貼現放款。票據到期後,甲銀行持該匯票向A公司開戶銀行提示付款,被以存款不足為由於2012年8月13日退票。甲銀行於退票當日向B公司發出逾期貸款通知書,要求其給付票款,但B公司一直未予償還。
2013年1月28日,甲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A公司的開戶銀行承擔票據責任。2013年4月15日,甲銀行申請撤訴,法院子4月27日予以核准。
2013年5月2日,甲銀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以票據權利消滅時效已經經過為由進行抗辯;A公司則提出兩項抗辯理由:(1)甲銀行因貼現取得票據,應當向貼現申請人B公司追償;(2)我公司與B公司的購銷協議已經解除,票據責任已經消滅。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該票據未記載付款地和購銷協議交易號碼是否導致票據無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2)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的開戶銀行是否均負有票據責任?並說明理由。
(3)甲銀行再次起訴時,B公司能否以票據消滅時效已經經過為由提出抗辯?並說明理由。
(4)A公司提出的兩項抗辯能否成立?並分別說明理由。
【案例3】(本小題10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15分)
香港投資者鄧某以(香港)聯威公司名義、內地投資者吳某以弘業公司(內資)名義,擬共同投資在廣州市設立新雅圖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雅圖公司”),鄧某出資2000萬元,吳某出資1000萬元,由鄧某擔任董事長,吳某擔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日,雙方以聯威公司和弘業公司名義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由吳某負責辦理報批手續。
2011年3月1日,審批機關正式批准了《投資協議》,2011年3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雅圖公司頒發了營業執照,此時新雅圖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資款;2011年4月1日,鄧某和吳某將各自出資全部存人新雅圖公司賬戶。
2012年5月10日,鄧某以其與吳某之間衝突激烈,信任基礎已經完全破裂,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鄧某不服,以本案涉及香港籍投資者,應當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為由提起上訴。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新雅圖公司由鄧某擔任董事長,吳某擔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2)請指出《投資協議》的成立和生效時間。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新雅圖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資款的情況下,向新雅圖公司頒發營業執照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4)人民法院駁回鄧某的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5)鄧某的上訴理由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案例4】(本小題27分)
2010年3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以下簡稱“甲公司”)公告了其重組方案,重組主要包括兩部分:(1)甲公司向其控股股東乙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90%股權;(2)為提高重組效率,增強重組後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甲公司另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組的配套資金。
資料一:相關各方主要財務指標(單位:億元)

資料二:甲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案摘要
(1)本次發行股份的價格按照甲公司就本次重組召開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6.87元/股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完成後,甲公司將擁有丙公司100%的股權。
(2)本次重組甲公司新增股份約1.89億股,本次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從重組前的3.21億股增至5.10億股;乙公司仍為甲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由重組前的32.79%增加至約57.70%。
(3)乙公司以資產認購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該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資料三:甲公司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方案摘要
(1)發行對象為A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B證券公司、C信託投資公司,以及自然人劉某;不包括乙公司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亦不包括甲公司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發行價格為6.19元/股,發行股份共計6995萬股。
(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資料四:其他事件
乙公司就本次重組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收購豁免,並提交了股東大會同意其免於發出要約的決議,中國證監會予以批准。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發出公告,中國證監會對其立案稽查,懷疑2010年3月15日甲公司公告的重組方案中丙公司的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公告發出後,甲公司股價大幅下跌。2012年5月1日,中國證監會對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2年7月1日,投資者張某以甲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甲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同時,投資者趙某以為丙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丁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丁會計師事務所賠償其投資損失。經查,張某於2011年1月1日購入甲公司的股票1萬股,2012年2月1日全部賣出,虧損5000元;趙某於2012年1月1日買人甲公司2萬股,2012年6月1日賣出,虧損3萬元。另中國證監會調查發現:甲公司法務部經理的配偶孫某在2012年2月28日一次性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3萬股全部賣出。
資料五:重整程序
受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的影響,甲公司的生產經營陷入困難,2012年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2013年5月份,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對甲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請;甲公司提出的重整計劃草案要點如下:
(1)擔保債權人以相關擔保資產的變現資產進行清償,未獲清償的部分按照普通債權組的清償方案獲得清償;
(2)職工債權、稅款債權以公司資產變現全額清償;
(3)全體股東讓渡一定比例股份清償公司普通債權,並由乙公司提供2億元現金用於向普通債權人的追加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約為55%:
(4)乙公司注入符合要求的優質資產。
2013年6月份,人民法院作出了重整裁定。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甲公司2010年3月15日的重組方案,本次重組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並說明理由。
(2)根據甲公司2010年3月1513的'重組方案,本次重組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是否需要滿足持續經營時間3年以上的規定?並說明理由。
(3)資料提供的甲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案擬定的發行價格和股份鎖定期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4)資料提供的甲公司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方案擬定的發行對象人數、發行價格和股份鎖定期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5)中國證監會批准乙公司的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6)如果人民法院告知趙某應對甲公司和丁會計師事務所一併提起訴訟,趙某拒不起訴甲公司的,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將甲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並說明理由。
(7)在訴訟過程中,丁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下列抗辯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①審計報告中已經指明“本報告僅供重組使用”,投資者信賴該報告為非合理信賴,我所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丙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出現的虛假記載是因我所註冊會計師毛某和彭某私下與被告審計單位惡意串通所致,投資者應當向毛某、彭某提出賠償請求;
③如果需要承擔責任,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只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就甲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不實審計金額。
(8)甲公司是否應當對投資者張某和趙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並說明理由。
(9)中國證監會能否推定孫某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並說明理由。
(10)甲公司2012年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時,上海證券交易所有權對其作出何種特別處理措施?
(11)請指出甲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在出資人組和普通債權人組表決時,應當採用的決議規則。
(12)如果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法律規定獲得人民法院的強制批准,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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