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刑法中,沒有「違法」的概念,「責」這個詞也很少被使用,這樣很難說明罪的整合機理。因此,在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有必要嵌入「違法」、「責」這兩個罪的關鍵範疇,在堅持我國特色的基礎上吸收大陸法系理論的合理成分,完善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
關鍵詞罪刑法定 犯罪類型 犯罪構成
作者簡介:葉立高,法學碩士,高級農藝師,武漢科技大學中南分校教師。
我國犯罪構成理論與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顯著區別是我國以主客觀分野作為基礎,大陸法系以違法與有責作為基礎。前者在理論上很少產生分歧但罪的內部構造不清晰,後者在理論上分歧大而罪的內部構造清晰。故在堅持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總體構架基礎上,合理吸收大陸法系有益成分應是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較優選擇。
一、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所蘊含的罪、責、違法三者間的關係
(一)大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
大陸法系國家犯罪構成理論是在反對罪刑擅斷、要求罪刑法定、保障人民權利的時代背景下及因刑法學的發展對刑法理論體系化的迫切要求下逐步發展完善的。在早期的刑法學中,構成要件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一切要件,包括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一般要件與特殊要件。及至1906年德國學者貝林發表其《犯罪論》一書,提出構成要件的新見解後,才為現代刑法學中的犯罪構成理論奠定了基礎。他認為犯罪成立的要件有三個,即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是與違法性、有責性並列的獨立的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類型的輪廓」,是「並無獨立意義的純粹概念」,它與犯罪類型明顯不同,只能是規定性的、理解的東西,邏輯上先於其所屬的犯罪類型。在貝林的犯罪理論中,清晰地呈現出罪、責與違法三者之間的關係。即犯罪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違法性的行為以構成要件為指導形象。
(二)大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中的責
責的含義歷經了更多的變化,對責的最一般理解是對行為人危害社會的行為的非難可能性。較早出現的道義責任論就是從這一意義上理解責的。有自由意志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應受到非難,因為憑其意志本可以避免危害行為的。這是道義責任論對責的解釋,相應地,責的內容就是故意與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社會責任論從社會防衛的觀點出發,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認為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行為及其結果只不過是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征表。社會責任論就將責任的內容定位在人身危險性上。人格責任論認為行為人應對其不良人格的形成負責,因為人格的形成過程一部分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另一部分卻是可以控制的,對可以控制的這一部分人格形成過程,行為人應當負責。規範責任論從倫理觀念出發,主張追究行為人危害行為的責任不僅要依據故意或過失的心理事實,還要考查行為人是否有作出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從而規範責任論將期待可能性當作責的內容之一。各種責任論分別從各自的基點立論,賦予責不同的意義和內容,把責弄得混亂不堪。作為傳統責的領域的故意和過失,成了有責性與違法性相爭的是非之地,而人身危險性、人格、期待可能性成了責新增的棲身之所。
(三)大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中的違法與有責
大陸法系的犯罪理論中,很長一段時間違法與有責都涇渭分明,提出「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經典觀念。自麥茲格提出目的行為論後,情況發生了變化。麥茲格指出人的行為是受目的控制的,在人們進行行為時在意識中就滲入了行為的目的,目的滲透到行為之中與行為不可分離,抽去了行為的有意識的目的,行為就沒有刑法上的意義。根據這種觀點,在違法性甚至在構成要件中就自然滲入了故意與過失的內容,這些主觀內容原本屬於責任的範疇。此外,象目的犯中的目的、傾向犯中的內心傾向這些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在實在法中的存在及理論上的提煉與歸納,都動搖了大陸法系長期秉持的「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信條,使違法與有責的區分變得模糊起來。再者,大陸法系一般是將構成要件作為罪的下位概念來使用的。也有學者提出了構成要件的新概念,將構成要件這一概念在罪的意義上使用。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提出「構成要件是違法並且有道義責任的行為的定型」,認為故意和過失既是違法的要素也是有責的要素,這種觀點不僅使違法與責的界線模糊,也使構成要件這個概念發生了質的變化。從總體來說,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設計精巧、層次清晰但決非完美。在犯罪構成理論的各個方面觀點林立、相互摯肘,對相關問題加以分析揣摩或許能得到一些啟發。
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罪、責、違法三者關係定位分析
(一)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罪、責、違法三者關係定位的主要優點
我國犯罪構成按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來構造,強調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對立統一。對立是指犯罪構成中分為主觀與客觀兩大要件,界線明確,相互獨立。各自從對方的存在中獲得自己的規定性;統一是指兩大要件並存於犯罪構成之中,缺一則無法構成犯罪。與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相比,我國沒有採用違法法、有責性的概念,如果進行類比,我國犯罪構成中的客體、客觀方面及主體中的一部分略相當於大陸法系犯罪構成中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的內容,而主觀方面及主體中的另一部分略相當於有責性的內容。相形之下,我國犯罪構成的構造特色鮮明,自不待言。第一,將主體與客體獨立規定,這在大陸法系犯罪構成中難覽蹤跡。將主體獨立出來,使人們能有針對性地進行這方面的思考,為刑事立法、司法與守法帶來了相當的便利。將客體獨立出來,與犯罪對象區別開來,有利於更深刻地認識犯罪的性質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對象,而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都會危害一定的社會關係,所以對犯罪客體的把握能從本質上揭示犯罪。第二,我國犯罪構成內部的各要素不發生相互混淆的問題,簡單明了,少生歧意。第三,每個具體犯罪構成中的各個要素都能在刑法中找到明確的規定,具體犯罪的事實構成符合相應犯罪構成的就成立犯罪,不完全充足犯罪構成的,不構成犯罪,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第四,重視從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把握犯罪,避免主觀歸罪與客觀歸罪的現象發生。這些是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主要優點,也是堅持它的立足點。
(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罪、責、違法三者關係定位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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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罪刑法定 犯罪類型 犯罪構成
作者簡介:葉立高,法學碩士,高級農藝師,武漢科技大學中南分校教師。
我國犯罪構成理論與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顯著區別是我國以主客觀分野作為基礎,大陸法系以違法與有責作為基礎。前者在理論上很少產生分歧但罪的內部構造不清晰,後者在理論上分歧大而罪的內部構造清晰。故在堅持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總體構架基礎上,合理吸收大陸法系有益成分應是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較優選擇。
一、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所蘊含的罪、責、違法三者間的關係
(一)大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
大陸法系國家犯罪構成理論是在反對罪刑擅斷、要求罪刑法定、保障人民權利的時代背景下及因刑法學的發展對刑法理論體系化的迫切要求下逐步發展完善的。在早期的刑法學中,構成要件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一切要件,包括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一般要件與特殊要件。及至1906年德國學者貝林發表其《犯罪論》一書,提出構成要件的新見解後,才為現代刑法學中的犯罪構成理論奠定了基礎。他認為犯罪成立的要件有三個,即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是與違法性、有責性並列的獨立的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類型的輪廓」,是「並無獨立意義的純粹概念」,它與犯罪類型明顯不同,只能是規定性的、理解的東西,邏輯上先於其所屬的犯罪類型。在貝林的犯罪理論中,清晰地呈現出罪、責與違法三者之間的關係。即犯罪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違法性的行為以構成要件為指導形象。
(二)大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中的責
責的含義歷經了更多的變化,對責的最一般理解是對行為人危害社會的行為的非難可能性。較早出現的道義責任論就是從這一意義上理解責的。有自由意志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應受到非難,因為憑其意志本可以避免危害行為的。這是道義責任論對責的解釋,相應地,責的內容就是故意與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社會責任論從社會防衛的觀點出發,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認為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行為及其結果只不過是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征表。社會責任論就將責任的內容定位在人身危險性上。人格責任論認為行為人應對其不良人格的形成負責,因為人格的形成過程一部分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另一部分卻是可以控制的,對可以控制的這一部分人格形成過程,行為人應當負責。規範責任論從倫理觀念出發,主張追究行為人危害行為的責任不僅要依據故意或過失的心理事實,還要考查行為人是否有作出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從而規範責任論將期待可能性當作責的內容之一。各種責任論分別從各自的基點立論,賦予責不同的意義和內容,把責弄得混亂不堪。作為傳統責的領域的故意和過失,成了有責性與違法性相爭的是非之地,而人身危險性、人格、期待可能性成了責新增的棲身之所。
(三)大陸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中的違法與有責
大陸法系的犯罪理論中,很長一段時間違法與有責都涇渭分明,提出「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經典觀念。自麥茲格提出目的行為論後,情況發生了變化。麥茲格指出人的行為是受目的控制的,在人們進行行為時在意識中就滲入了行為的目的,目的滲透到行為之中與行為不可分離,抽去了行為的有意識的目的,行為就沒有刑法上的意義。根據這種觀點,在違法性甚至在構成要件中就自然滲入了故意與過失的內容,這些主觀內容原本屬於責任的範疇。此外,象目的犯中的目的、傾向犯中的內心傾向這些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在實在法中的存在及理論上的提煉與歸納,都動搖了大陸法系長期秉持的「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信條,使違法與有責的區分變得模糊起來。再者,大陸法系一般是將構成要件作為罪的下位概念來使用的。也有學者提出了構成要件的新概念,將構成要件這一概念在罪的意義上使用。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提出「構成要件是違法並且有道義責任的行為的定型」,認為故意和過失既是違法的要素也是有責的要素,這種觀點不僅使違法與責的界線模糊,也使構成要件這個概念發生了質的變化。從總體來說,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設計精巧、層次清晰但決非完美。在犯罪構成理論的各個方面觀點林立、相互摯肘,對相關問題加以分析揣摩或許能得到一些啟發。
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罪、責、違法三者關係定位分析
(一)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罪、責、違法三者關係定位的主要優點
我國犯罪構成按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來構造,強調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對立統一。對立是指犯罪構成中分為主觀與客觀兩大要件,界線明確,相互獨立。各自從對方的存在中獲得自己的規定性;統一是指兩大要件並存於犯罪構成之中,缺一則無法構成犯罪。與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相比,我國沒有採用違法法、有責性的概念,如果進行類比,我國犯罪構成中的客體、客觀方面及主體中的一部分略相當於大陸法系犯罪構成中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的內容,而主觀方面及主體中的另一部分略相當於有責性的內容。相形之下,我國犯罪構成的構造特色鮮明,自不待言。第一,將主體與客體獨立規定,這在大陸法系犯罪構成中難覽蹤跡。將主體獨立出來,使人們能有針對性地進行這方面的思考,為刑事立法、司法與守法帶來了相當的便利。將客體獨立出來,與犯罪對象區別開來,有利於更深刻地認識犯罪的性質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對象,而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都會危害一定的社會關係,所以對犯罪客體的把握能從本質上揭示犯罪。第二,我國犯罪構成內部的各要素不發生相互混淆的問題,簡單明了,少生歧意。第三,每個具體犯罪構成中的各個要素都能在刑法中找到明確的規定,具體犯罪的事實構成符合相應犯罪構成的就成立犯罪,不完全充足犯罪構成的,不構成犯罪,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第四,重視從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把握犯罪,避免主觀歸罪與客觀歸罪的現象發生。這些是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主要優點,也是堅持它的立足點。
(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罪、責、違法三者關係定位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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