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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申請的受理條件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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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迴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公證申請應交納的材料?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申請的受理必須滿足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等四項條件。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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