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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海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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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文號:烏海政辦發〔2009〕70號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烏海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烏海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07〕54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直接舉借或提供擔保的債務,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由政府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承擔直接或連帶償債責任的外債、國債轉貸、地債轉貸、專項借款、國內金融機構貸款、政策性掛賬、財政欠撥及其他需由政府償還、兌付或管理的債務。第三條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第四條政府性債務收支實行預算管理辦法。市本級年度債務收支預算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報市人大常委員會批准執行。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第二章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擔保第六條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應遵循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確責任、防範風險的原則。第七條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投資領域應體現政府職能,符合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重點用於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和競爭性項目支出。政府性債務資金與財政預算資金、其他財政資金統籌安排使用。第八條政府性債務一般由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集中舉借或轉貸。國內金融機構貸款按項目歸口分別由市金融辦、城建投融資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局、路橋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等專設投融資機構以及學校、醫院等舉借或轉貸。第九條各部門、單位需要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經批准舉借的政府性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明確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的內容、投資規模和還本付息計劃,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報市財政局列入市本級債務收支預算。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對政府性債務資金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建立項目庫,實行項目滾動管理。第十二條各區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同時出具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及財政局的舉借相關文件,經市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會批准。第十三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舉借政府性債務,不得提供債務擔保。第三章政府性債務使用管理第十四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或單位在簽訂有關債務合同後30日內,應持合同副本到市財政局備案登記。第十五條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政府性債務資金專戶由市財政局會同舉借部門或單位統一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政府債務資金的收付使用、本息歸還等事項。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性債務資金,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債權人的特殊管理辦法開設賬戶,同時向市財政局備案,由市財政局、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或單位共同監督管理。第十六條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在債務資金限額內申請債務資金支付,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向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由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共同審核提出意見後,報項目歸口分管市長和分管財政市長審批支付或提取債務資金。具體支付或提取債務資金流程由市財政局、舉借政府性債務部門或單位另行制定。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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