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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是多少天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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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是多少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如由當事人自行申請,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提出,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有什麼限制


  醫療糾紛一旦上升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層面,就必須了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和要求,使鑑定的組織者醫學會和鑑定的參與者醫、患雙方積極配合,才能保證鑑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鑑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說,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這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來確定的。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法典》的解釋,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後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
  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時限要求,《條例》的相關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收到當事人申請的1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規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醫學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也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也就是說,患方向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至多在十五天內,一定能收到衛生局的答覆。此外,《條例》的相關內容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天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對於醫學會來說,《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負責組織鑑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在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舉行鑑定所需的材料。《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醫學會應當在自收到材料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為了保證鑑定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一個關鍵的環節,需要醫患雙方共同配合。《條例》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材料。
  根據上面所提到每一個環節的時限,可以設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條例》的要求來做,由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到取得鑑定書,最長的時間是75天。一般來說,衛生局都不會等到時限的最後一天才交醫學會鑑定的。醫學會接到衛生局的委託後,一般第二天就通知雙方交材料,並通知申請方交納鑑定費。一旦收齊材料,醫學會便在3日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出參加鑑定的專家。為了給專家充足的時間審閱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籤後的一個月內組織鑑定。總之,在以往的實際操作中,基本上在雙方交齊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鑑定結論交給委託方(衛生局或法院)。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這個環節上,醫方或患方有時候沒能按時交齊鑑定所需的材料,從而導致了整個鑑定時限的延長。因此,有必要在這裡提醒鑑定的申請者和另一方的參與者,嚴格遵守鑑定的時效規定。

  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的分類


  (一)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
  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進行屍檢查明死亡原因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提!但屍體要保存患者死亡時物理、化學之狀態參數受氣候環境等因素影響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時間限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要注意的是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是不變期間,切不可逾越,否則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三)再次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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