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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不必家屬簽字:患者知情權如何保障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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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搶救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意味著,在搶救危急病人時,即使沒有家屬簽字,醫院也能採取動手術等急救措施。
生命權處於權利體系的金字塔頂端,當與生命權相衝突時,其他權利都應退居二線,這已是現代社會的文明共識。在手術前,患者家屬的簽字,乃是代替患者本人行使知情權。保障這一知情權,對於患者本人當然意義重大,但是一旦這一知情權因一紙簽字求而不得時,如果還要固守“家屬簽字是送往手術台的通行證”,卻可能因此戕害了患者的生命權。
事實上,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程序權利,作為行使權利的保障措施,其本身必須結合其他權利共同行使,方有實質意義。無論何時,生命權這一實體權利都應優先於知情權。更何況,家屬簽字只是代理行為,畢竟不是患者本人親歷親為,因此,沒有家屬簽字,並不必須意味著患者本人反對接受手術。
2007年11月,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因得不到患者家屬肖某的簽字,使懷孕9個月的產婦及胎兒不治身亡。事後,北京市衛生局官員表示,在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而患者及其親人仍明確表示拒絕手術的情況下,醫院暫不進行手術的做法,不違背法律規定。這一表態,曾引起極大爭論。“侵權行為法草案”倘能確定“即使沒有家屬簽字,醫院也能採取動手術搶救危急病人”的原則,相信有助於使那些以醫療內部行規為託辭而漠視生命的悲劇,不再刺痛人們的良知。
本來理性地說,走進醫院、推上手術台後,惟有醫生可以信任,即使有簽字權的家人,也不應被寄予高於醫生的信任。但是一些過度治療、天價藥費等事件,顯然影響了公眾對醫療機構的信任,他們不得不執著地捍衛自己的知情權,藉此來求得保障生命健康權的自我安慰。
因此,解決問題的起點在於:確保公正地認定醫療措施的科學性、必要性,使公眾放心地接受法律對醫生緊急處斷權的制度安排。在這方面,對患者而言,也許主刀醫生由於涉嫌無法信任、家屬甚至再公正的法官也由於不懂醫務而無法信任。事實上,在全世界的法律糾紛中,醫療侵權都是一個棘手的難題。然而,域外成功經驗的啟示是:惟有專業和獨立的醫療事故裁決機制,方能擔當重任,也是解決當前公眾醫療知情權焦慮的關鍵。
專業和獨立的醫療事故裁決組織,應當由藝高德劭的醫生和律師組成。前者精通醫療業務,能夠判斷在當時症狀下,患者是否應當被採取緊急措施以及該措施是否適度;後者則從法律角度,衡量相關做法是否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當然,這兩種專業人士都應嚴守迴避原則,而且以聲譽和公眾形象為資本,對自己的判斷負個人責任。為了確保專業,醫療事故裁決組織應當按照醫學專業設立;為了確保獨立,這一組織不應按照衛生行政管理模式設立;為了確保負責,這一組織成員每人都有投票權,且每人所持意見和“正反投票比例”都應充分公開;為了確保權威,這一組織作出的醫療責任裁決將自動生效,其有效性只接受司法審查,而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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