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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有哪些規定要求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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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規定要求是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夥、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有限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等。
一、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有哪些規定要求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規定要求如下: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

有限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


  1.首先,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其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3.再次,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最後,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三、

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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