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況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續簽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因崗位變更等。試用期到期後自動轉為正式員工。
一、
試用期辭職的規定有如果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因被嚴重侵犯勞動權益而單方面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也能與用人單位解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
1.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引用法條
一、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有哪些
試用期辭職的規定有如果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因被嚴重侵犯勞動權益而單方面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也能與用人單位解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
哪些情況下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試用期到期是否自動轉為正式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十九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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