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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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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叫破產原因,它是指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宣告債務人破產。企業只有達到了法定的破產界限,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才能提出破產申請,法院也才能進行破產宣告。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條第1款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規定,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第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第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以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條在規定破產界限的同時,還對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的企業作了兩項不予宣告破產和一項中止破產程序的規定。即:(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不予宣告破產;(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不予宣告破產;(3)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企業破產法著眼於對瀕臨破產的企業的整頓和挽救,儘量減少破產的指導思想,而不是一達到破產界限就統統宣告破產。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未作規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的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必須經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破產案件的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請求。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破產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8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以提出破產申請,但兩者的條件和要求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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