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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釋質疑——兼論司法解釋的現實得失與應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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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具有加重結果的搶劫罪一律認定為既遂狀態,實際蘊含了重刑主義傾向,同時也凸現了其作為高端優位者在刑法理論界本來極有爭論的學術領域做出裁判性結論的自信色彩,這多少表明中國今天的刑法理論依然無法拆卸實踐的重軛,從而取得理論指導實踐的地位。我們有責任重新審視在中國的刑事法治建設過程中如何樹立刑法典的權威地位。作為高端權威的司法解釋有所緊縮,是促使和形成每個法官能夠獨立鑽研解讀刑法典、能夠與立法原意進行直接對話的必要的條件,也是刑事法治社會逐漸成熟的必要條件。關鍵詞: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搶劫犯罪既遂未遂法治建設一、問題的提出搶劫罪的既遂、未遂如何認定?搶劫罪既遂、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搶劫罪的既遂、未遂在搶劫罪的司法實踐中所起的作用到底是什麼?這些都是搶劫罪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的問題。蘇格拉底說過,自由的思考去追隨一種觀點,而不論其將會引向何處,是建設性學術活動所必不可少的要求。然而歷史和現實告訴人們要達到這種境地是不容易的。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對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作了如下解釋: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7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由此,搶劫罪的這些本來極有爭議的問題在中國由於司法解釋的介入,在司法實踐中就變得似乎不是問題了,刑法理論的爭論似乎也因此而偃旗息鼓了。儘管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僅僅對搶劫犯罪中涉及到人身傷害的情形作了既遂、未遂的認定解釋,但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搶劫罪既遂、未遂的認定偏向於以搶劫罪的所謂犯罪客體作為區分搶劫罪既遂、未遂的主要標準,並以是否造成人體傷害為輔助依據。然而恰恰就在這一似乎不存在問題的問題背後,卻蘊藏著更深的應當要解答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因為這一司法解釋本身是否具有理論上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到底具有什麼樣的價值體現,值得刑法理論進行必要的思考。在這方面刑法學者有責任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找出其中的問題所在,以指出其不足之處。二、搶劫罪複雜客體」的理論與實踐質疑對犯罪客體的爭論可能是刑法學界理論探討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但平心而論,由於犯罪客體的理論不是我們自己法律文化的產物,對它的討論總是無法深入到筋骨之處。從歷史的發展過程追根尋源可以輕而易舉地發現,新中國刑法理論中的所謂犯罪客體理論事實上發源於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的理論學說。同樣如此,涉及到搶劫罪複雜客體的言說方式,從作者所掌握的資料來看也是來源於前蘇聯的刑法理論。A?H?特拉伊寧在其對中國刑法學界曾發生過重大影響,且至今仍然發生著一定影響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中說道:在包含兩個客體的犯罪構成中,情況就不同了;在這樣的構成中,一個具體的侵害行為,同時侵犯到兩個客體。」[1](P195—-96)包含兩個客體的複雜的犯罪構成,在社會主義刑法中,並不是個別的。除了流氓行為、在度量和秤量上欺騙買主等罪以外,強盜罪和勒索罪,也應該屬於這類犯罪構成,因為人身和財產都是他們的客體。」[1](P197)特拉伊寧用所謂侵害行為所具有的一定的類」或者它的行為的具體形式而表現不同的類或種」[1](P197)(說句實話,由於特拉伊寧的著作中對此沒有更進一步的理論闡述和必要演繹,筆者雖反覆閱讀,其言辭仍然有不得其解之處)作為評價犯罪是否具有複雜客體的主要根據。但也看得出來特拉伊寧在他的著作中其實也是用不很肯定的語言來描述他認為強盜(即搶劫)罪也具有犯罪複雜客體的觀點。但這一理論一旦移植到中國來,中國的刑法理論就亦步亦趨,而且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搶劫罪具有複雜客體的說辭就變得十分肯定和無可置疑了。然而犯罪複雜客體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犯罪複雜客體的理論是否具有合理的說服力及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實證的定罪功能,連同犯罪客體本身的觀點與理論正受到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探討性的批判和漸進性的否棄。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和各種外來文明的日益湧入,我們已經有了越來越多的參照物甚至有了異質文明可以作為觀照尺度和參考係數進行比較和分析了,犯罪客體理論具有的弊端正日益暴露出來。只有經過思辨之後和經得起實踐檢驗的結論才更有價值。犯罪客體在我國不過是一個被人為的通過微言大義的注水方法吹起來的理論泡沫。只要我們同當今世界的多元化的刑法理論進行比較,就會發現犯罪客體理論其實只是一種價值評價的產物,而不是一種規範的內容,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在可以這樣說了,中國歷史上的強盜罪從沒有提出過什麼複雜客體,不是照樣可以認定嗎,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不信這一套客體理論,對於按照人類文明觀念和善良風俗確認的搶劫犯罪不是照樣認定了嗎?在我國搶劫犯罪的性質並不因為多了一個犯罪客體進而所謂的複雜客體而使搶劫犯罪變得異樣了。循此路徑逆向反思追蹤尋跡,我們完全有理由質疑搶劫罪具有的所謂複雜客體的觀點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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