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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認證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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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作為一種常用的證據,具備刑事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和法律性;但由於客觀方面的原因,證人雖然了解案情,卻很容易出現假證誤證。本文主要從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認證的必要性和方法兩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認證來進行論述,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對證人證言審查認證的必要性
1、從證人證言自身的特徵來看,它是證人對客觀案件情況的感知或傳聞的重新反映,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證人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即使是善意的證人也可能提供不準確的證言;由於社會和案件的複雜性,證人可能與當事人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係,從而妨礙證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案情;另外,辦案人員的威脅、引誘甚至暗示,都會使證人證言同案件事實發生背離的情況。
2、在目前的刑事審判中,證人出庭率很低,大多數證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證,即使法院發出出庭通知也可以棄之不顧;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證人卻鮮有不向警察和檢察官作證的,偵查階段警察詢問獲得的書面證言卻是不會缺少。這種現狀,違背了現代各國刑事偵查制度通行的一條基本原則:「強制偵查法定原則」,又稱「司法令狀主義」,即警察和檢察官進行的證據調查,應當是一種不侵害公民權利,不具備強制性的「任意偵查」。此項原則的法理依據是,控辯雙方在訴訟中存在形式上平等的關係,就像辯護方不能強制公民向其作證一樣,控訴方也不具有這種強制力量,只有中立和獨立的法院才能賦予他們這種權力。否則,必然造成擔當搜集證據查明事實責任、採用行政手段的偵查階段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並導致法院權威的旁落。
3、如上所述,在證人不出庭情況下,要有效定罪,必然會大量採用庭前尤其是偵查階段警察製作的書面證言,造成書面證言在庭審中通行無忌。現代各國審判制度的通例是,在法庭審判中必須實行直接言詞原則,排除任何不經法庭質證的「傳聞證據」。然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不僅重大和案件可以憑一般的書面證言定案,而且雙方有原則分歧,內容很不確定的證人筆錄,也可以交由法官取捨,使其作為定案根據。應當看到,書面證詞的可靠性至少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書面證詞排除了法官直接審查原始證人的可能,不能通過直接觀察感知如「望聞問切」檢驗證人作證的真偽;書面證詞排除了反對詢問的可能,使該證據難以被交叉詢問所檢驗;書面陳述產生時往往缺乏宣誓、保證、申明法律責任這種場景設置,從而可能影響其嚴肅性和程序上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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