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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怎樣的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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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是一種基本的身份權。依據婚姻自主權,我國公民有權依法締結或解除,並不受對方的強迫或他人的干涉。3、自由權說,認為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自由權,將其概括在自由權的範圍內,因而婚姻自主權就是婚姻自由權。
對各學說的評析
首先我們來分析身份權說。我國台灣學者史*寬認為,身份權亦稱親屬權,為由身份關係上所生之權利,廣義的身份權包括親屬法上及上之權利。我國大陸學者對身份權有不同的定義,以下列舉幾個比較典型的定義。張*浩先生認為,身份權是自然人基於身份而享有的權利。楊*新先生認為,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產生並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係所必須的權利。儘管在表述上的差異,但學者們對身份權的基本觀點是一致的:身份權是基於身份關係才享有的權利,身份關係產生在前,身份權產生在後,這是無可置疑的。身份權說的主張者沒有看到身份權的本質以及它與婚姻自主權的關係,把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歸結於身份權,這是不恰當的。
其次,我們來分析自由權說。自由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概念。哲學上的自由意味著主觀認識了規律而不再盲目受必然性的束縛。在法律上權利本身就意味著某種意義上的自由,比如,所有權人有拋棄所有物的自由。自由本身更多是用來指稱一種人的狀態,它本身就是一種基本的人權。那麼自由權說就等於說婚姻自主權是一種自由。把自由作為婚姻自主權的性質,只是承認了婚姻自主權是一種權利,而沒有把它和其他的權利區分開來。因此,筆-者認為這種理論有些不妥。
最後,我們來考察人格權說。人格權是一種極難給出令人信服的定義的權利,特別是一般人格權。下面我們列出我國學者對人格權的一些比較典型的定義。王*明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申*武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行為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和完整,它的基本點在於人的社會性,在法律上則表現為權利主體自身在動態方面的安全。楊*新先生認為: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權利。從這些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總的來說我國學者傾向於象定義物權那樣從客體上來界定人格權。這樣定義容易指出人格權的範圍,但這樣一個範圍可能會因人們對人格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出現差異,正如德國學者拉*茨在論述人格權時所指出的:「……這裡沒有一個明確且無可爭議的界限,劃界也幾乎是不可能的。」不過,在這裡我們無意探討一般人格權概念,我們只要探討婚姻自主權能否為人格權所包含。我國學者在論述婚姻自主權屬於人格權時,主要論據是婚姻自主權具有人格權的一切屬性。筆-者認為,要證明一個權利被另一個權利所包含,只去比較兩個權利的法律特徵是不夠的。
婚姻自主權性質的分析
既然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那麼只要證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個要素就能證明婚姻自主權屬於人格權,否則它就不是人格權。人格權的客體簡單的說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樣是一個複雜的概念,至今還沒有人能夠給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過以下說法是沒有問題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與人的生存及發展密切相關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在個人獨立時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為了個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保證個人在自己的婚姻決定中處於主體的地位,由他(或她)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體是當事人在選擇配偶問題上的選擇自由,與主體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權是人格權。
在這裡我們還有必要繼續探討婚姻自主權是一般人格權還是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客體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與此相反,如果一項人格利益的範圍很容易界定,那麼與該項利益相應的權利就可以從一般人格權當中分離出來成為特別人格權。婚姻自主權的客體比較容易界定,就是個人在結婚問題上的選擇自由,也即內在於主體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與誰結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對於主體在結婚問題上選擇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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