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202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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