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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層視角下的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改革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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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分層與弱勢群體是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市場經濟本身無法解決貧富分化和資源分配不公問題。法律援助對於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矛盾,公平分配法律資源,實現訴訟權利平等具有重要意義。以社會分層和弱勢群體為理論依據,考察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有助於制定符合社會發展實際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條例。
  [關鍵詞]社會分層;弱勢群體;法律援助
  [作者簡介]陳文瓊,廣西師範學院政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廣西
  南寧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0)10-0093-0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結構轉型向縱深推進,社會階層結構也發生了明顯分化,馬克思根據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係劃分的二元階級鬥爭理論和社會分層模式被打破,社會的異質化程度提高,隨著不同利益群體對利益分配的不斷分化組合,社會分層就產生了。社會分層並不意味著社會有限資源的平均合理分配,而是市場經濟規律調控下有價值的社會資源在社會成員中不平等分配的集中體現,其中伴隨的是社會衝突的產生和弱勢群體的出現,它是社會人際間高度互動的結果,不可能自發達到有序和合理,必須依靠社會控制策略實現制度層面的相對平等和諧。與此相適應,關於社會分層與弱勢群體的研究成為社會學、法學等相關學科研究的重要領域,相關研究大多以社會分層和弱勢群體理論為基礎尋求對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制度策略。本文以社會分層和弱勢群體為理論基礎,以法律援助制度為研究對象,立足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實際,探討法律援助制度如何成為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性保障;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又是如何適應社會分層和弱勢群體的發展要求進行推進式立法改革以實現司法正義的。
  
  一、社會分層與弱勢群體
  
  社會學借用「分層」概念來說明社會的縱向結構關係,社會分層是作為社會橫向結構關係的社會分工伴隨經濟發展導致社會成員獲取社會資源的機會和能力不同形成不同等級或層次的過程,它作為一種客觀過程或現象,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社會分層結構狀態不是固定不變的,不同社會和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社會分層的結構狀態也不同。以農業經濟或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社會建構的是封閉式分層結構,同一階層、同一行業、同一單位的人居住在一起,個人階層地位具有較強的凝固性,社會呈現封閉性結構狀態,社會關係簡單,二元對立的階層分布明顯,各個社會階層的成員及其後代子孫都固定在特定的等級上,下落或提升的可能性極小,社會制度空間只有在革命的基礎上才有被打破的可能,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缺乏流動的制度重構空間。我國富有平均主義的歷史文化傳統,儒家思想的核心即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在維護君主專制的基礎上追求「等貴賤、均富貴」的平均主義社會理想。特別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剝削、消滅貧富差距成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目標,而且在建國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在社會權力高度一元化的「強國家、弱社會」模式中有計劃地實施了消滅貧富差距的行政支配性管理行為,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貧富差距不大、社會流動性小、人們社會地位與身份基本固定不變的社會格局。與此同時,以工業經濟或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現代社會建構的是開放式分層結構,傳統階層、行業、單位結構被打破,個人階層地位具有較高程度的流動性,社會階層結構具有較高程度的開放性,「不同階級、階層之間的社會流動呈現頻繁活躍趨勢,這使得階級、階層之間的界線差別變得模糊不清」。社會必須提供流動的制度空間以滿足弱勢群體通過合法的有效途徑實現利益訴求。那麼,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開放式社會分層模式將會產生何種社會群體分化效應?從實踐過程來看,當代社會變遷是以經濟動力為起點,其中利益分配方式改變了原有利益層結構,打破了固定的利益分配模式和分配量的階層歸屬性,各個利益群體在利益大竟逐中重組利益格局,同時由於利益的相對稀缺和利益主體的差別決定了利益分配的差異性,從而形成社會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1978年後,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和有限的市場經濟政策,社會經濟格局和政治法律制度發生顯著變化。經濟上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非國有經濟飛速發展,私有財產得到合法性承認和保護,原有的由農民階層、工人階層、知識分子階層構成的「三級式」階層體系被打破,各階層因經濟結構的多元化而逐漸產生出一些「邊緣化」群體和「異質化」群體;政治法律上,實行「依法治國」的政治理念,以法律制度保障和完善「多級式」階層的利益。然而,市場經濟必然產生貧富分化和社會弱勢群體,因為市場經濟的利潤最大化追求無法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必定在資源的不平等分配中產生社會分層,即「指由特定的資源配置方式所形成的有價值的社會資源在社會成員中的不平等分配,這種不平等分配必然會引起在財富、權力、聲望、教育等占有上處於不同等級的社會成員的各種不同反應,從而對既有的社會分層體系及維護這種分層體系的既有社會秩序產生壓迫性的反作用」。於是,市場經濟的不平等分配結果表現在群體分化上即產生社會弱勢群體。
  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切社會無法避免的現象,市場經濟狀態下的開放式社會分層結構由於開放式無序性因素的增長,形成了社會弱勢群體弱勢化和不平等現象加重的現象。國內學界在弱勢群體的構成分類上有多種不同觀點,大多從生理特徵和職業身份、經濟貧困和權利貧困角度來界定弱勢群體,本文以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各個要素來界定弱勢群體的概念範疇。弱勢群體是指因自然因素、生理因素或社會因素影響,其生存狀態、生存質量、經濟能力低於所在社會普通民眾的最低生存標準,基本權利無法得到社會制度有效保障,容易被體制邊緣化和受到傷害的社會成員構成。弱勢群體雖然因其生理、經濟、權利等方面的弱勢而處於利益地位的最底層,然而,任何群體對利益追逐的趨同性都要求建構正義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既能給予屬於同一基本範疇的人同樣的待遇,同樣還要求給予處於社會不利地位的群體以特殊的待遇,以此對開放式市場經濟帶來的貧富差距的程度和幅度進行有效控制,對弱勢群體進行制度層面上的保護救濟,以保證社會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法律援助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的構成部分,可以成為社會控制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其控制方式又是如何建構傾斜式法律援助制度來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呢?
  
  二、法律援助制度: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性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國家通過減免訴訟費用等措施提供法律幫助,使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際保障的一項法律制度。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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