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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索馬里海盜所涉法律問題分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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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益猖獗的海盜行徑使得索馬里海盜問題成為當今國際 政治 焦點之一。聯合國安理會就此問題通過了多項決議,國際社會包括美國、俄羅斯、北約、歐盟、印度、 中國 等已派遣軍艦前往索馬里附近海域執行打擊海盜任務。對於國際法在打擊海盜問題上有哪些規定,各國的護航行動是否具有合法性,是關係到能否打好組合拳的關鍵問題。因此立足於國際法,通過理論聯繫實際,確認打擊行動的台法性,為實現各國在聯合國框架體系下的協調合作,促進海洋和諧 發展 奠定理論基礎。
  關鍵詞:索馬里海盜;聯合國安理會;國際法;和諧海洋
  近來, 金融 危機席捲全球,就在各國領導人忙於採取措施應付 經濟 下滑的同時,非洲索馬里的海盜問題又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海盜活動日益猖獗,已成為一大國際公害,對國際航運、海上貿易和海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中國也是索馬里海盜活動的受害者之一。僅去年就有6艘中國籍或中方租用船隻在索馬里海域被海盜劫持。至今仍有1艘船隻、17名中國公民未被釋放。中國政府和廣大民眾對此極為關切。聯合國安理會先後就打擊索馬里海盜通過了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呼籲和授權世界各國到亞丁灣海域打擊海盜,並授權各國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索馬里領海。基於此,中國政府已於2008年12月26日派出海軍艦艇編隊赴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然而,針對出兵打擊海盜一事,不論是立足政治層面,還是基於道義角度,爭議頗多。本文主要以國際法為視角加以分析,力求為打擊索馬里海盜的國際行動明確並完善 法律 依據鋪平道路。
  
  一、打擊海盜行動的法律性質分析
  
  由於目前在世界範圍內沒有一個懲治與規範海盜罪的國際公約,對於「海盜行為」的界定,主要依據:1958年《公海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按照這兩部公約,「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物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明知是海盜行為而自願參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為者,也視為海盜行為。依據習慣國際法規則,海盜行為屬於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危害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罪行」,屬於國際法確認的普遍管轄權的行使範圍。為了維護公海上的航行安全和公海上的正常秩序,各國對於在公海上發生的危害人類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可以行使公海上的普遍管轄權。因此,上述兩公約也要求:「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也就是說,根據公約國家負有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
  然而,國家對普遍管轄權的具體行使,是要以罪犯已在該國境內或者罪犯並不在其他國家的領域之內為條件。否則,盲目地主張普遍管轄權,可能造成涉及其他國家的管轄權,不但影響權利的行使,而且還會招致侵犯主權之嫌。同,時,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諸如「發生在一國領海之內的劫掠活動是否屬於海盜行徑」、「海盜在公海上作案後逃入該國領海,而該國暫無合法政府存在或合法政府崩潰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進人其領海緝拿海盜」等問題上陷入盲區,導致索馬里的海盜們鑽法律的空子,在公海上幹完「活」後就往索馬里領海跑,然後在那坐等贖金。幸而,索馬里於2004年成立了過渡聯邦政府,後又打回國內,恢復了主權,這樣聯合國安理會才能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決議授權外國軍艦在索馬里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其領海清剿海盜。這一決議,也為各國在索馬里領海內的打擊海盜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誠然,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關係中各國負有尊重他國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和任何形式侵犯他國的領土。任何侵犯他國領土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原則上應當承擔國際責任。進入索馬里領海打擊海盜,是進入該國的領土範圍之內,那麼是否構成對索馬里國家主權的侵犯?是否屬於國際不法行為而要承擔國家責任呢?對此,國際法上關於國家責任的免除的規定回答了這個問題。根據聯合國《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只要得到「對方國家對行為的有效同意」,並在該對方國家同意的範圍內實施一些原本國際法規定的不法行為,就不會產生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因此,既然是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請求聯合國安理會提供緊急協助,同意並且還表示歡迎國際上協助它來打擊索馬里海盜。其他聯合國會員國因此派出武裝力量進入索馬里領海 自然 就不再構成國際法上的不法行為。那麼。中國軍艦在取得索馬里政府的同意後,決定派出海軍艦隊在索馬里和亞丁灣海域採取護航行動,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
  可見,國際打擊索馬里海盜行動就其法律性質而言,一是在聯合國框架下通過國際合作,對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罪行——海盜罪行使普遍管轄權;二是協助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對其境內的武裝劫船行為行使國家管轄權。
  
  二、打擊海盜行動的法律權限分析
  
  打擊索馬里海盜的軍事行動,涉及到各國派什麼船隻打擊海盜,根據1982年公約規定:軍用艦隊或具有清楚的識別標誌的為政府服務的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有權登臨或扣押涉嫌海盜的船隻。但由於執法船與軍艦相比防衛能力弱、續航時間短,不適於遠航從事打擊海盜。因此,各國均派出軍艦打擊海盜。而關於各國軍艦、戰機在索馬里附近公海海域、空域巡邏和護航,對海盜船、機使用武力;在索馬里領海、領空以及登陸索馬里對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過程中,如何依法行使權利,是關係到能否加大海盜打擊力度,切實履行海軍護航任務的重要問題。
  (一)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
  在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上。一般認為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事先徵得沿海國的同意。但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沒有規定軍艦不享有無害通過權,也沒有規定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事先通知沿海國或經沿海國核准,而只是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不顧沿海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規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沿海」。可見,軍艦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海洋法公約屬於折中的產物,軍艦的無害通過權也並非一項普遍的國際法規則。儘管公約規定不允許保留,但有些國家在加入和批准公約時作出了政策性聲明,要求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時需要事前授權或給予許可,如中國、越南、葉門、索馬里、印度等。因此,聯合國作出決議,對於各國海軍進入索馬里領海,需事先徵得索馬里政府的同意。同時,根據公約,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 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就是無害的;通過一般不包括停船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援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允許的。據此,各國海軍艦隊在索馬里領海為援救遇險或遭難的人員和船舶,有權停泊和下錨。以便在遇有海盜嫌疑船隻時進行登臨和檢查。
  (二)軍艦享有登臨權和緊追權
  所謂登臨權,根據公約第110條,軍艦在公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賣、未經許可的廣播、無國籍、或雖懸掛外國國旗或拒不展示旗幟而事實上與軍艦屬於同一國籍等情況的嫌疑時,可以登臨該船檢查其國旗和船舶文件的權利。行使登臨權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運用視聽信號在可見範圍內命令嫌疑船懸掛國旗,停船檢查;如嫌疑船拒不停船,可鳴槍警告;鳴槍警告後仍不停船,可往船前打攔截炮。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後,軍艦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接近該船並登船檢查;如條件許可,也可命令受梭船船長攜帶船舶文件到軍艦上接受檢查;檢驗船舶文件,如有懷疑,可進一步在船上進行檢查,但檢查應儘量審慎進行。
  關於緊追權,公約第111條規定,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迫。此項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內開始,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只要未曾中斷,可一直追至公海並將其拿捕。
  應該說,上述兩項權利均屬於各國軍艦在公海上所享有的權利,但由於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授權外國軍艦在索馬里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其領海清剿海盜,而且兩項權利的行使也主要針對海盜行為,所以軍艦在索馬里領海內應有權行使登臨權和緊迫權。需要指出的是,聯合國1816號決議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索馬里,並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即對於軍艦進駐沿海國領海拿捕海盜的權利,該決議並不構成先例。但針對緊追權的行使,我們認為,應在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基礎上,擴大適用範圍。為扣押海盜船可以在另一國專屬經濟區,甚至領海進行緊迫。但同時通知沿海國,求得該國協助,並在捕獲後交沿海國協商處理。
  (三)軍艦享有豁免權
  軍艦在國際交往中享有豁免權,即不受外國的刑事和民事管轄,免除海關和邊防檢查,不得登臨搜查或拿捕等。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5條規定:「軍艦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軍艦的豁免權主要來源於國家主權豁免原則,軍艦是其所屬國主權的象徵,所以,不論其在公海上或在另一國管轄水域中,都享有豁免權。但在沿海國領海內,軍艦應遵守沿海國有關法律和規章,否則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軍艦的這種特權,是履行職能的需要,便於其護航任務的執行。此外,軍艦還享有自衛權、緊急避難權、懲罰海盜權、扣押權、查詢過往船隻國籍權,甚至開火權。根據安理會授權,軍艦在護航行動中,必要時可使用武力。但該權利的行使,應遵循國際法所規定的打擊適度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儘量以最小的代價制止海盜行為。同時,還必須注意保護海洋環境,尤其是對油輪等容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實施護航時。應注意避免。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可燃燒性物品泄漏。
  
  三、打擊海盜行為的法律局限性分析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不足
  對於海盜問題,從「哈佛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到國際法委員會,都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1958年《公海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國際海洋法的一般原則。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海盜行為變得更為複雜,索馬里海盜的日益猖獗,便凸現了國際法規範的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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