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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分手期房也可分割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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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案例:王小姐和陳先生原來是對戀人,2002年兩人和一家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總價為78萬元,並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合同簽訂後,陳先生支付了首付20萬元,而且還和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商業性借款合同,貸款58萬元,陳先生一直獨自還貸。後來,由於兩人分手,就也一直沒去辦產證,房屋由陳先生和他的父母居住。2009年,王小姐將陳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由陳先生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繼續履行所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判決陳先生應付給王小姐折價款若干。律師評點: 戀人之間為結婚而購買房產,之後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對房產的分割產生爭議進而訴訟至法院,這類案件層出不窮。如果房屋已取得房地產權證,雙方進行分割在法律上當然沒有障礙。但是,往往很多人分手後並不會去辦產證,因為:第一,如果按預售合同來申請房地產登記,產證上必然要登記為兩個人的名字。即使進行分割,常見的是判一方得房,一方得補償款,但在進行更名時,雙方還要交納不菲的稅費。第二,兩人感情既然不合,通常已有較多矛盾,對房產的分割很難協商一致,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兩人共同去辦理產權非常困難。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雙方沒有取得產證,就不能對產權分割,因此駁回當事人要求分割產權的訴請。這就讓當事人陷入一個怪圈:要辦產證就需要雙方對分割協商一致,雙方要能協商一致就不會去打官司,而辦不出產證又不能分割。這個案件表明,目前法院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徹底解決矛盾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始認可對期房進行分割。由於期房還沒有取得產權,所以對期房只能依據預售合同取得了的“債權”進行分割,而不是對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該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兩級法院均認定由於當事人戀愛關係終止,而且兩人均表示不願意一起成為房屋的產權共有人,因此法院判決對“預售合同的權利”進行分割。二審法院還明確表示雖然還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是為了減少當事人訟累,並考慮到對房屋的貢獻大小和使用情況,判決由一方即陳先生一方繼續履行預售合同。雖然王小姐並沒有付首付,也沒有參與銀行還貸,但是,合同畢竟是兩個人一起簽訂的,王小姐也對房屋的取得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上海高院曾規定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房產並登記為共同共有,按10%-30%的比例確定未出資一方的份額。這個規定雖然並不適用於本案,因該案並未取得產證,但顯然法院還是按照上海高院規定的基本精神來確定陳先生對王小姐的補償款,這是從對房屋的貢獻大小和公平的角度來綜合考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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