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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開錯劑量導致一定後果如何賠償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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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生開錯劑量導致一定後果如何賠償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
2、誤工費;
3、陪護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
8、被扶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12、鑑定費。筆者認為,對上述因醫療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其賠償標準應首先適用《條例》、《通知》的規定,《條例》、《通知》沒有規定的,則可比照《解釋》的規定予以賠償。


二、醫療糾紛醫院賠償的情況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三、怎樣認定醫療糾紛醫方的過錯


1、“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後果承擔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醫師為診療護理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的專門知識與技術,各個醫師可能持有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我們知道,科學與全民公決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因此,在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時,我們不能因多數人同意採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採用的治療方法系屬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只要醫師採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準,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3、“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為的診療護理行為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還必須是其最佳判斷。換句話說,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於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應高於一般標準。
醫生開錯了劑量,我們可以請求醫生賠償我們精神損失費等等費用。我們可以通過這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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