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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會訴呂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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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1996年1月27日,被告呂*╳、呂*╳與某某自然村簽訂一份《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將位於某國道旁的一快土地,出租給二被告作為修車之用,面積一畝,租金每年600元,如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領導組需要用該地,二被告應無條件拆除臨時搭蓋交換地塊。合同簽定後,被告一直使用該地。
後來,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領導組需要用該地,但二被告拒絕退還土地,原告於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歸還土地,並拆除搭蓋並支付所欠三年租金。
案件發生後,某某村委託我所李律師、何律師依法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二被告提出,本案件屬於土地所有權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是受案範圍,並提出,原告不具備主體地位不適格。原告代理人在訴訟中提出:一、本案屬於土地租賃合同爭議,依法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二、**自然村作為原告某某村的下屬辦事機構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也是土地的經營者、管理者,具備合法的訴權。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以及二審法院認為合同並未成立,且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因此雙方各自承當相應的過錯。對原告支付三年租賃費用18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要求二被告退還土地,並拆除搭蓋。
【案件評析】
土地所有權爭議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而應當依法由人民政府解決。本案中,原告代理人很好抓住案件的關鍵,即本案不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爭議,而是土地租賃合同爭議,因此,認為原告具備訴權。這點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原訴訟請求是解除雙方的土地租賃合同,但似乎忽略了一個小問題:合同解除是建立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礎上,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為自始無效。無效之合同自然不存在解除問題。在訴訟中,發現問題後及時變更為請求確認雙方租賃合同無效,仍未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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