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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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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徵收碳稅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種最具有市場效率的經濟措施。自1990年芬蘭成為第一個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國家,至今已有多國開徵碳稅,如瑞典、挪威、德國等。各國在徵收碳稅時設定差異稅率並且主要對下游徵稅。為兼顧經濟效應與環境效應,各國在徵收碳稅時設置各種減免稅條款。在我國碳稅設計時,要考慮到稅率設計的漸進性、完善減免稅機制並且注意保持稅收中性。
  【關鍵詞】碳稅;國際經驗;碳排放
  
  近年來,隨著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加之美國眾議院以微弱的優勢通過《美國能源安全法案》(亦稱氣候法案),該法案規定,從2020年起美國將對包括中國在內的未實施碳減排限額的國家產品徵收懲罰性關稅,而如果我國先在國內徵收碳稅,那麼根據WTO協議中不可雙重徵稅的條款,美國的碳關稅則對我國無法實施。至此,中國徵收碳稅的呼聲越來越高。
  一、碳稅促進節能減排的原理分析
  溫室氣體排放的大量增加,導致全球性氣候的變化,並且這一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氣候變化重要的溫室氣體,據調查研究顯示,引起氣候變化的氣體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當今控制溫室氣體的主要措施是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稅則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為目,從而對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徵收的一種稅。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曾提出,應該對造成外部效應的企業增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庇古稅。碳稅是庇古稅的一種,即是政府通過徵稅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變暖的外部性效應內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轉化到產品的價格上去。徵收碳稅對化石燃料供求的影響可以用圖1表示:
  在圖1中,在未徵收碳稅的情況下的社會化石燃料的供給曲線為S1,需求曲線為D,供給曲線與需求曲線相交與E1,此時社會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為Q1,價格為P1。當對於化石燃料徵收碳稅時,使其外部邊際成本由稅收的方式支付。經濟主體需要考慮這部分的成本,社會中的均衡價格發生變化,價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減少為Q2。供給曲線S1向右移動至S2,均衡點發生變化,由E1移動至E2位置。
  從理論上來講對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徵收碳稅,則會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進資源的節約,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場競爭力,同時促進清潔能源的研發及推廣,使二氧化碳污染減少到帕累托最優水平。碳稅通過減少化石燃料使用,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時促進新能源推廣,提高能源利用率,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外徵收碳稅的做法與經驗
  (一)國外徵收碳稅的基本情況
  1、多國開徵碳稅且根據國情設計不同的稅率
  歐洲國家徵收碳稅的實踐起步較早,芬蘭是最早對二氧化碳排放徵稅的國家,於1990年開始徵收碳稅。此後,瑞典、挪威、荷蘭、丹麥、斯洛維尼亞、義大利、德國、英國等國家開始先後徵收碳稅。迄今為止歐盟27國已經全部開始開徵環境稅。並且碳稅的徵收對於二氧化碳的減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國徵收碳稅根據各自實際國情實行不同的稅率。例如1990年芬蘭實行碳稅時,稅率為1.62美元/噸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對私人家庭和工業企業徵收碳稅的稅率為250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麥徵收碳稅時稅率為100丹麥克朗/噸二氧化碳等。並且根據之後國情及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提升稅率,已達到既定的政策目標,例如芬蘭1995年碳稅稅率調整至38.3芬蘭馬克/噸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稅普通稅率為340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而工業部門稅率為83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
  2、各國設定多種減免稅條款
  碳稅的徵收,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對於企業徵收碳稅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業或者行業的競爭力,不利於國家綜合國力的增強,同時也會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負擔,不利於社會公平分配。
  所以,各國在徵收碳稅的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以減少對企業的不利影響,補助低收入家庭,通過對工業企業節能項目補貼,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及新能源的研發及推廣。例如:丹麥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可以享受50%的稅收返還,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凈稅負比較重還可以享受進一步的稅收優惠,電力部門給予免稅優惠;荷蘭,碳稅的徵收按能源稅/碳稅各占50%徵收,對於能源密集型部門可以豁免能源稅,但是碳稅不可以豁免。並且該國開徵的能源管理稅,該項稅種,大型能源消費者只要通過計劃減排協議自願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繳納很少的稅款;瑞典,首先對工業部門和私人家庭實現差異稅率,並且工業企業也只需繳納50%的稅款,對於能源密集型產業還有進一步的稅收減免政策。
  3、碳稅稅款的用途及對GDP貢獻率
  各國收取的碳稅稅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用於研發節能新技術,如英國;二是納入國家的一般預算收入,如芬蘭、荷蘭;三是投入養老基金,如德國;四是退還給工業企業,用以補貼企業節能項目,如丹麥;五是補貼低收入家庭,減少稅收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
  主要徵收碳稅國家的環境稅收入占GDP比重如圖2所示:
  (二)國外開徵碳稅的特點總結
  1、稅率具有漸進性特點且實行差異稅率
  國外主要徵收碳稅國家的碳稅稅率,主要以低稅率開始徵收,在以後年度,逐步提高稅率。有利於緩衝碳稅徵收對於企業的不利影響,也有利於逐步深入轉變人們的觀念,促進節能減排。例如:芬蘭1990年實行碳稅時以含碳量為計稅依據,當時設定的稅率為1.62美元/噸二氧化碳;1994年調高稅率;1995年調整至38.3芬蘭馬克/噸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噸二氧化碳。丹麥1992年開始對家庭和企業徵收碳稅,稅率為100丹麥克朗/噸二氧化碳;1996年,稅率不變,稅基擴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稅率再提高了15%-20%。
  對於稅率實行有差異的徵收,一是對不同納稅對象使用不同的稅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進節能減排的同時儘量減少對企業的競爭力的削弱,提高國際競爭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開始徵收碳稅時對工業部門和私人家庭徵稅稅率設定為250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但工業企業只需按照50%來繳納稅款;而後,1993年工業部門稅率降為80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並且對能源密集型產業還有進一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稅率提升為320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稅率為340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而工業部門稅率為83瑞典克朗/噸二氧化碳;2002年稅率進一步提升,但對於工業部門的稅收減免度從50%提升到70%。二是對不同的應稅品實行不同的徵收稅率,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導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開始徵收碳稅其徵收範圍為礦物油、天然氣、汽油。之後1992年煤和焦炭也納入了徵收範圍。並且根據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徵收標準也隨之改變。資料顯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徵稅標準分別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對石油、輕油、重油徵收碳稅的標準分別為41歐元/噸二氧化碳、24歐元/噸二氧化碳和21歐元/噸二氧化碳。
  2、徵稅對象以下游徵收為主
  主要徵收碳稅的國家的徵稅對象各不相同,如:丹麥的徵稅範圍為汽油、天然氣、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徵稅對象為家庭和企業;荷蘭徵稅範圍為燃油、柴油、天然氣、液化氣石油、電力等,徵稅對象主要為家庭小型能源消費者;瑞典對所有的燃料油徵稅,徵稅對象主要為進口者、生產者和儲存
中國 者,雖然對私人家庭和工業部門都徵收碳稅但是稅率有著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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