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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件的二審期限、程序、方式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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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和裁定都是一審法院的審理的結果,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並且在判決書、裁定書中予以表述。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接到判決文書後,要根據自己對判決的意見,及時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如果準備上訴的,應當準備撰寫上訴狀,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上訴狀。
2、上訴形式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這是上訴與起訴的最大區別,必須遞交上訴狀,也就是說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口頭提出上訴是不被接受的,如果這樣提出過上訴的,在法律上沒有法律效力,與沒有提出上訴的要求相同。
3、上訴方式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由於按照我國法院的工作模式,原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向二審法院轉交上訴材料時,應當寫出一審處理意見等等文書,因此,一審法院的法官是必須看到上訴狀的。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有思想顧慮,雖然在上訴狀中可能在文字上涉及對於法官的不滿的意見。只要是不涉及人身攻擊的,言之有理的上訴狀都是會被接受的。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故意迴避原審法院的法官。必須按照訴訟法的規定辦事。
4、上訴程序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該遞送上訴狀的程序與我們在前面介紹的起訴狀的程序大體相同。僅僅多了一個報送程序。其實,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經過一次法律訴訟程序,就會對一般的訴訟程序了解很多,大體相同的訴訟程序會指導患者及其家屬的訴訟行為。避免患者及其家屬的在上時程序上「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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