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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關係的認定及其繼承權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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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關係的認定及其繼承權問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關係的認定及其繼承權問題是怎樣的)
一、「有扶養關係」的認定標準
扶養的含義
對於「扶養」的含義,需要從理論上進一步釐清。通說認為,法律上的「扶養」一詞是廣義詞,它包括撫育、狹義的扶養和贍養三方面的內容。其中,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教育為撫育,也稱為撫養;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輩之間的供養扶助為狹義的扶養;晚輩對長輩的供養扶助為贍養。
1.撫育關係的認定標準
確認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扶養關係的有無,認定標準至關重要。應當綜合以下兩個要素來考慮:
(1)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者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達3年以上。這是客觀因素的認定標準。
首先,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具體包括繼父或繼母用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繼父或繼母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承擔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其次,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對繼子女在生活上給予照料、幫助,在思想、學業上予以關懷、培養,包括對繼子女在知識傳授、技能訓練、思想品德培養、身體和智力發展等方面的幫助、教育、保護和支持,均應視為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扶養的重要標誌。至於共同生活的時間,有的學者提出繼父或繼母扶養繼子女應達到5年以上才能認定其形成扶養關係。
繼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提供了生活費和教育費,並對繼子女進行生活照料和知識教育等,是最為完整和圓滿的扶養表現形態。但現實生活中的情況往往無法如此理想,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複雜性和多變性確實給親子關係和財產繼承制度的設計與完善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實踐中,有的繼父母和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由該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提供的,而繼父母並未直接負擔其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的繼子女判歸生父母一方,但由於某些特殊原因(如住宅拆遷、工作調動、外出做生意或打工等),該繼子女與自己的祖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繼母或繼父卻提供了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對於共同生活是否應作為獨立的認定標準,人們就有不同的認識。
只有當事人同時具備以上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才能認定其為「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中,客觀因素中只要具備承擔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者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達3年以上這兩個條件之一即可。
2.贍養關係的認定標準
由於贍養是晚輩對長輩所盡的法定義務,在義務主體和義務內容的要求上與撫育關係有所不同,因此,在贍養義務的認定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
(1)繼子女在法定期間內持續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扶助義務。通常包括對繼父母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包括提供住房保障。當繼父母患病時提供了醫療費用,使繼父母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等。當然,繼父母作為成年人或者有經濟來源的人,在生活上一般都有各種保障,有的甚至條件還優於繼子女,因此,如果繼父母經濟條件和身體狀況都很好,確實不需要繼子女贍養扶助的,則繼子女的贍養扶助義務可以適當減輕一些。而對於60歲以上的繼父母而言,由於他們年事已高,且日漸體弱多病,特別是七八十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有的甚至生活已無法自理。還有的老年人在退休或生病之後很容易產生多疑、孤獨、失落、抑鬱、恐懼和焦躁等不良情緒。因此,除了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外,精神上的關愛與慰藉顯得至關重要。此時的繼子女應當根據繼父母的實際情況和老年人不同的特殊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贍養扶助辦法,使繼父母能夠生活充實,安享晚年。同時,贍養扶助的持續時間應當以繼父母的實際需要為原則,以不少於2年為底線。
(2)繼子女具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主觀意願。與繼父母的選擇權一樣,立法上同樣也應賦予繼子女以選擇權,使當事人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相一致,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
二、繼父母離婚後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關係
繼承權是基於一定親屬關係而產生的財產權。它的發生,僅以近親屬身份權的享有為要件;它的行使,以被繼承人的所有權為基礎和前提;它的效力,在於發生遺產所有權的轉移。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是與被繼承人存在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的近親屬。只有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才可能成為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所謂特定身份,就是指具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血緣關係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在一般情況下,繼子女無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因為他們只是姻親關係,相互間沒有法定權利與義務。但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扶養關係,就成為擬制血親,繼父母與繼子女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當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時,繼子女才享有對繼父母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死亡時,在法定繼承情況下,「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和形成擬制血親的特定身份,對繼父母的遺產就享有繼承權,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遺囑繼承情況下,該繼子女可根據繼父母的遺囑取得相應遺產的繼承權。總之,繼父母子女間繼承權的取得依據是他們相互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他們是擬制血親。
繼父母子女關係屬於擬制血親,其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但此類關係不能因繼父母離婚而自行解除,也不能未經法定程序而解除。在解除關係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相互間仍享有財產繼承權。據此,本案中當事人張某對陳乙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繼父母子女關係屬於擬制血親,其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但此類關係不能因繼父母離婚而自行解除,也不能未經法定程序而解除。在解除關係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相互間仍享有財產繼承權。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進行在線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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